从票据看房产税收史的演变
发布时间:2010-02-04
房产税在我国是课征历史较早的一种税收,而且我国是最早征收房产税的国家之一。《周礼》曾记载:“掌敛廛布于泉府”,“廛布”即是当时课征的房产税,属于土地税的一部分,到清末和民国时期则称为“房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房产税被列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一些城市征收。1951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行了《城市房地产税条例》,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一征收,浙江省是当时实施省份之一。
日前,我局征集到“浙江省人民政府税务局房产税交款书”19张,年代为民国36年至建国后的1958年;“杭州市政府财政局营业住家房捐纳税收据”6张,年代为民国38年至建国后的1950年。另外,还征集到1958年“杭州市人民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处公房公地租金交纳卡”1张。这些票据真实地反映了民国末期至建国初期我国房产税税收的变化,对丰富我馆馆藏,研究杭州房产税税收演变史具有重要意义。
(局征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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