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多部门联动工作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为强化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多部门联动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签署了《杭州市医疗保障基金多部门联动工作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
杭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多部门联动工作合作备忘录
为强化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多部门联动,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就多部门联动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信息共享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本着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医疗机构管理、药店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运用大数据联合分析研究数据预警和数据监测,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
二、联合执法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开展联动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多部门的联合检查或双随机检查,联合检查由牵头部门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制定联合检查方案,确定联合检查对象,汇总联合检查结果。
三、案件会商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案件,如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进行专案会商。重要案件会商根据涉案内容和各单位职责,由相应单位发起召集,邀请其他办案单位等参加,研究对策措施。对于日常办案过程中的难点问题,通过日常工作会议、专案会商等渠道,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四、结果互用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案件,已经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的次月10日前主动相互告知(主城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信息可直接告知市医疗保障局,其他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信息可告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
被告知信息的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依法对涉嫌违规的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取消荣誉资格评选、行政处分、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并同时将后续处理情况回复给告知部门。
五、案件共享情形
(一)医疗保障部门的案件信息共享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所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2.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书》作出的协议处理决定。
(二)卫生健康部门的案件信息共享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且涉及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2.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涉及医保基金的违规行为而作出的取消荣誉资格评选、行政处分、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等其他决定。
(三)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信息共享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所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2.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涉及医保基金的违规行为而作出的取消荣誉资格评选、行政处分、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等其他决定。
各部门应明确专人做好案件信息共享工作,在共享案件信息时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后提供(见附件),必要时可附相应处理文书,对已在网上公示处理处罚结果的,可直接告知链接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