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学会
内蒙古出台《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档案馆协同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1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党管档案工作政治优势和档案馆专业优势,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档案馆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档案馆协同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局、馆协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协同依据、协同范围、协同方式及有关要求等6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按照“优势互补,促进双加强”“分工协作,坚持一盘棋”的工作原则,《办法》对28项涉及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和依靠档案局现有人员力量无法完成的工作做出明确规定。采取3种协同工作方式保障局、馆各项工作落实、落细。一是授权委托。档案局授权委托档案馆开展各类指导、监督、审核、验收、测评、评价、情况报送、平台管理、试点工作等相关具体工作。二是联合开展。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等14类工作由档案局牵头,档案馆参与,联合开展工作。三是委托代拟。档案局委托档案馆负责代拟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业务标准、规范,档案事业工作计划等材料,代拟起草工作完成后,档案馆向档案局报送相关材料,档案局进行审核发文。
《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局、馆力量统筹,更好地形成整体合力,更加精准有效推动工作落实,开创内蒙古档案事业发展新局面,将起到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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