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有的较为可靠的材料分析,“档案”一词,在明末清初已被使用,目前发现最早见诸文字的是《清太宗皇帝实录》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正月甲午日的记载,其中有三处出现“档案”一词。原文为:“初,户部承政韩大勋为其家人李登法司首告盗取库内金银、珍珠等物,搜获黄金七两,银十五两五钱、珍珠七两九钱。又讯,大勋据供,‘从刑部赍金二十七两。我与布丹、赫世密三人同谋盗取是实’等语。⋯ .坐此议:众人同谋盗金,故不记档案,俱应论死。⋯ .赫世密系值日官,他物皆记档案,独金数未经登记,姑免死,革职,解部任,鞭一百,贯耳。阿尔拜系值月笔帖式,他物皆记档案,独金数未经登记,姑免死,解部任,鞭一百,贯耳鼻。”①这里的“档案”是指仓库财务的登记簿。在顺治年间的官府文件中也出现了“档案”一词。顺治十五年( 年)九月二十五日浙江巡抚陈应泰揭帖:“因年久记不得了,还当查彼时出征档案。等语。及查档案,并无马进宝带来兵丁数目。”②现存清代档案康熙十九年(1680年 )的《起居注册》中即曾谈及“档案”。该年十月,在披阅秋审众犯册时,“上问: ‘马哈喇之父与叔皆没于阵,本身亦有功牌,其罪如何?’大学士明珠奏曰:‘马哈喇之父、叔阵没,皆系松山等处事,部中无档案,故控告时部议不准。从十六年(1707年)杨宾的《柳边纪略》中说:“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者曰牌子,以削木若牌故也。存储年久者曰档案,曰档子,以积累多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然今文字之书于纸者,亦呼为牌子、档子矣。”这是迄今所见最早对“档案”这一名词的说明,因而为我国许多档案学著作经常引用。尽管有人对该书及其关于档案的记述持有某些异议,但它总是较早对“档案”的一种解释,所以至今仍不失其作为辞源的参考意义。据《东华录》在清入关以后,确曾明令“各衙门奏事俱缮本章,不许复用木签”,改用纸张等书写。但由于习惯相因,仍将保存起来的文书称做“档子”、“档案”。在其后的律令条例中,则多处使用诸如“缮写文书、收贮档案”、“录存档案”、“档案副本”等称呼。
从语义学方面来研究,中国使用的“档案”一词也很可取。“档”,《康熙字典》解为“横木框档”,就是木架框格的意思;“案”,《说文解字》释作“几属”,就是像小桌子一类的东西。由此引申,又把处理一桩事件的有关文书叫做一案,并通称收存的官文书为“案”,或“卷案”、“案卷”。“档”字和“案”字连用,就是存入档架收贮起来的文书案卷,而且把放置档案的架子称为档架,把一格称为一档。这些叫法有的一直沿用下来,至今我们称档案,依然有形象的和内在的意义。它的科学定义,乃是这一直义的深化和发展。
摘自于-《档案之窗》http://www.dawindow.com/tech/201807/1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