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杭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8月11日)
为切实加强对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管理,建立完善补充耕地指标调控机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12〕16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补充耕地指标包括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指标。
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
三、建设占用耕地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补充耕地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无法落实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县(市)负责落实,但必须根据所在区、县(市)政府规定标准,缴纳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占用耕地由市本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省以上重大项目,应积极通过争取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四、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市统筹使用制度,各区、县(市)之间不得擅自借用、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由市本级通过异地有偿调剂、委托县(市)垦造耕地、回购县(市)结余补充耕地指标等渠道筹措。乡镇结余补充耕地指标统一通过县(市)向市申请回购。
五、鼓励耕地后备资源紧缺地区积极从其他地市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申请异地调入补充耕地指标,应逐级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办理指标库划转和变更登记等手续。
六、县(市)结余补充耕地指标市本级回购程序:
(一)申请回购。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乡镇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回购申请。资金紧张的地区,经批准,可将尚在实施的项目预期补充耕地指标提前申请市统筹回购。
(二)审核并签订回购协议。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与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补充耕地指标回购协议。
(三)履行协议。协议明确的各责任主体按照协议拨付回购款项,完成项目实施和验收、划转补充耕地指标、移交项目验收文件和相关图件资料等工作。
七、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市区范围内应由市本级落实的用地项目后有结余的,可由耕地后备资源紧缺地区申购使用。申购额度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上年度从异地调入补充耕地指标(以实际到账为准)和土地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以上图入库为准)等确定。申购指标优先用于市本级项目和市重大项目等。
八、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申购程序:
(一)耕地后备资源紧缺的地区,在申购额度范围内,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购申请;不设国土分局的开发区由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与申请地区的国土资源部门(管委会)签订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申购协议。
(三)市、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管委会)按照协议支付申购款项、划转补充耕地指标、移交项目验收文件和相关图件资料等。
九、委托县(市)垦造耕地、县(市)结余补充耕地指标交市本级统筹回购的价格标准,市区用地项目使用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缴纳成本回收款标准,以及耕地后备资源紧缺地区申购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公布。
十、县(市)承担市本级委托垦造耕地任务未按时完成的,暂停所在县(市)其他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
十一、县(市)将尚在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预期补充耕地指标交市本级回购的,应当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到位,确保回购协议按时兑现,否则暂停审批新的土地整治项目。
十二、县(市)承担市本级委托的垦造耕地项目,以及交市统筹回购指标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因后续管理不力出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到位并通过县级农业部门验收;难以整改到位的,在县(市)补充耕地指标库中划转等面积的指标到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库。
十三、申购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地区未按照协议及时支付申购款项的,暂停其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申购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