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协理员和信息员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更好地发挥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在组织和参与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队伍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坚持政府领导、气象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择优选用、注重素质和“责、权、利”相一致的组织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规范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有效提升基层应对气候变化和趋利避害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建设目标
到2015年,全市乡镇(街道)100%设立气象协理员岗位,行政村(社区)100%配备气象信息员;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综合素质明显提高,50%以上的气象协理员达到农村实用人才标准;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选用、培训、管理、考核激励和经费保障机制等得到全面完善,每年参加培训的人员达到50%以上,工作职责得到全面、有效履行。
三、工作职责
(一)气象协理员。
气象协理员在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区(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含城区气象工作责任部门,下同)的业务指导,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气象防灾减灾组织管理。负责辖区内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综合协调、日常联络和气象信息员的管理与指导,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演练,推进气象防灾减灾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和气象防灾减灾标准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群众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助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气象部门上报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动态信息。
2.气象监测预警设施管理。协助当地气象部门做好自动气象站、多媒体气象信息显示屏等气象设施布点、选址及建设工作,根据要求做好气象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巡查及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气象设施现代化建设意见和建议。
3.气象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协助落实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载体的建设,及时接收并规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辖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效应用气象预警信息。
4.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因地制宜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讲座、论坛、影片展播、广场咨询等气象科普活动,分发气象防灾减灾科普材料,协助设置气象防灾减灾警示标志,配合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示范点建设。
5.气象灾害信息收集报送。做好积雪、冰冻、冰雹、大雾、雷暴等特殊天气现象情况的观测记录并报气象部门,收集报送各类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鉴定与评估等工作。
6.气象科技服务推广应用。推广应用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风险区划,指导重点企事业单位采取科学防灾措施,向农业大户提供涉农气象服务应用指导,推广农村防雷等实用防灾减灾技术,做好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宣传,收集反馈气象科技服务需求等。
(二)气象信息员。
气象信息员主要负责协助气象协理员做好本行政村(社区)范围内的气象防灾减灾组织管理、气象监测预警设施管理、气象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气象灾害信息收集报送和气象科技服务推广应用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是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辖区内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机制,督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队伍的组建配备、岗位管理和干部考核等工作。市、区(县、市)两级气象部门主要负责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队伍的业务指导、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二)设立工作岗位。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新一轮乡镇(街道)“三定”方案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职能,设定气象协理员工作岗位。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需要配备1—2名气象协理员,各行政村(社区)至少确定1名气象信息员,所属自然村数量较多、地理相对分散和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行政村应适当增加气象信息员人数。
(三)落实人员配备。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按照择优选用、注重素质的原则,切实抓好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队伍的建设。气象协理员应选派热心气象防灾减灾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能力和一定文化程度,并符合市、区(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工作要求的人员担任。气象信息员原则上应避免由村民(社区)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担任。各乡镇(街道)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基础信息的核对,并上报所在区、县(市)气象部门。
(四)抓好培训教育。各地要加强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的上岗培训和在岗轮训,每2年至少进行1次在岗轮训,并将气象协理员纳入乡镇干部培训计划,符合条件的气象协理员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库管理,优先选送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其他素质提高班培训。市、区(县、市)两级气象部门要编制完善气象协理员队伍培训教材,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工作交流,加强培训师资力量配备。
(五)强化业务指导。市、区(县、市)两级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气象协理员网上工作平台,制发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导计划,定期编发气象协理员工作简报,适时通报阶段性天气气候情况及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信息,提供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素材,为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提供业务指导与技术支持。要建立健全机制,切实加强对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及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的业务管理与考核。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强化气象防灾减灾责任意识和为基层服务意识,增强工作敏感性,切实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及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队伍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及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队伍规范化建设纳入对乡镇(街道)的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区、县(市)气象部门负责实施。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细化气象协理员工作职责,建立完善气象协理员岗位责任制,将其气象业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和干部考核。
(二)建立激励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加大对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及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并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要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先进集体评比。对工作优秀的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要予以表彰;对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的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村民(社区)委员会要及时予以调整。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气象协理员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开展监测预警设施管理、预警信息传播应用、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及气象灾害信息收集报送等工作所需的专项通信费、交通费、装备配置费等费用全面列入当地财政保障范围;对气象信息员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经费予以补贴;由财政、气象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市气象局用于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业务工作指导与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气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关于杭州市气象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2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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