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标志着资产阶级共和国诞生。为了用法律的形式把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确立起来,以巩固国基,执政的革命党人迫切需要制定出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国家根本大法。 早在1911年12月,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简称各省代表会)就通过和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然而,由于该《大纲》是各省代表在武汉集会时匆忙起草通过的,内容多不完备,后虽经修正,但始终局限于对国家机关的规定,而并未超出《大纲》的原有范围。1912年1月5日,在各省代表会上,“鄂赣闽滇粤桂六省代表提出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案;湘桂浙滇秦五省代表提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应加入人民权利义务一章案”。这些修正的要求显然超越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范围,因此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临时宪法的要求便呼之欲出。 1912年1月5日,各省代表会议表决,将上述两个提案“先付审查后即由审查员拟具修正案”,并推举景耀月、张一鹏、吕志伊、王有兰、马君武等5人为审查员。25日,在各省代表会上,景耀月等5人提出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作为5人审查后拟具的修正案。该草案共6章49条。其主要内容除继续援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关于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政府机关采取三权分立原则、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的规定外,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第2章中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当日,代表会议表决,该草案需“先付审查”。临时议长赵士北遂指定林森、陈承泽、凌文渊、刘成禺、汤漪、王正廷、张伯烈、杨廷栋、平刚等9人为审查员,限4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报告。 然而1月28日,临时参议院成立,作为代理参议院的各省代表会遂停止工作。2月6日,经刘彦动议,参议院议决“临时约法案关系甚重,应先交审议会审议,俟讨究大纲后,再付特别审查会审查”。次日上午,编辑委员会(即前述林森等9人审查委员会)提出《临时约法》草案后,参议院仍决定根据前一天的决议,将草案“先交审议会审议”(所谓“审议会”,即以全体议员为审查员共同审查)。 2月7日至15日,审议会召开,审议《临时约法》草案,由李肇甫任审议长(13日下午潘祖彝代理审议长)。审议结果,决定将原案内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并把原草案章次作了增改调整。15日,李肇甫作审议报告。16日,参议院议决,将审议报告交付特别审查会审查,并指定邓家彦、李肇甫、熊成章、钱树芬、谷钟秀、殷汝骊、欧阳振声、张继、汤漪等9人为特别审查员。当时,孙中山已经提出辞职,袁世凯当选临时大总统,《临时约法》的制定刻不容缓。因此,特别审查会于一日之内即将审议报告审查完毕,审查结果决定将原案6章49条修改为7章55条。2月7日至3月5日,参议院举行“二读会”逐条讨论草案,讨论决定将7章55条修正案删去4条,另增4条。“二读会”结束后,参议院又依照议事细则的规定,将草案交法律审查会进行条款与字句上的修改。3月8日,参议院召开“三读会”,审议决定在草案“第30条之后、第31条之前增一条”。至当日下午5时半,《临时约法》全案一致通过。 3月11日,即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孙中山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临时约法》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附则7章,共56条。作为辛亥革命的重要硕果,它依据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而订立,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纲领,在中国民主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1年9月9日 总第2204期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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