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修订案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从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大局出发,立足于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有所创新,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
修订案将档案设备设施配置、档案抢救和保护以及档案馆舍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相关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国家综合档案馆,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等教育,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要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在会议或者活动结束之后60日内将规范整理的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规定各单位应当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定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修订案是新时期四川省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力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