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投入9000万元十年完成抢救保护征集工作
近日,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了《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在“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对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及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明显加大,从“十五”期间的每年1200万元增加到9000万元,并计划用十年时间,完成对全国所有重点档案的抢救、保护与征集工作。
财政部教科文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推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
《办法》对于国家重点档案的涵盖范围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
《办法》规定,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保存在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在财政资金的安排上,《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对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办法》中强调要“一步到位”。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进行一次性抢救,并改善保护条件,使之达到永久保存的要求。并确定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管理。
记者从国家档案局了解到,抢救和保护经费主要用于档案修复、档案复制(含对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国家重点档案制作仿真件)、档案征集以及补贴以保存和保护国家重点档案为目标的特藏库改造、装具更换、设备购置等方面。
财政部教科文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在分配和使用上将遵循奖补结合的原则,按各地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经费的分配。优先支持地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进展快、质量高、资金投入力度大以及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效果好的地区。对于破损严重、濒临危险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在同等条件下将给予优先支持。除此以外,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和财政状况差异,还将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项目。
与过去的经费管理办法不同,这次《办法》中将中央专项补助费的使用范围由过去的“抢救”扩大为“抢救和保护”,同时,把“档案征集”列入了“抢救”的范围。还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补助费的分配和使用要遵照奖补结合、濒危优先和专款专用原则,既突出了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重点,也充分体现了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基本精神。
稿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