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档案工作者的通知
各区、县(市)档案局(馆)、市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档案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牢记“为党管档、为国守史”的神圣职责,坚持以人为本,以史为鉴,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绩。为进一步激发全市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创档案事业新局面,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档案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档案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先进档案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全市连续从事档案工作至今满5年的档案工作人员。
全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档案工作者分配名额:先进集体58个,先进档案工作者85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档案法律、法规,在档案工作中成绩突出。
2、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紧紧围绕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勇于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采取有效措施和优秀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4、领导班子成员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安定团结,奋发向上。
6、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省二级(含省二级)以上。
7、老城区综合档案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其余区、县(市)综合档案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国二级(含国二级)以上,且近5年未出现在当地政府年度考核中排名末位或被通报批评的情况。
(二)先进档案工作者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档案法律、法规,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协作,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热爱档案事业和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任劳任怨,不怕艰苦,拼搏奉献;潜心钻研业务,勇于开拓创新,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
4、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市一级(含市一级)以上。
5、连续从事档案工作至今满5年的档案工作人员。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档案工作者,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基层单位讨论推荐,自下而上推选,领导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各地由区、县(市)档案局(馆)组织评选推荐,市直属各单位由各大系统协作组组织评选推荐,然后集中报全市档案工作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条件,确保质量。要把重点放到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在评选先进档案工作者过程中,要注意其代表性、广泛性和真实性。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分配的名额、规定的评选条件与评选方法进行评选。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档案工作者人选,要认真填写《全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见附件3)、《全市先进档案工作者呈报审批表》(见附件5)和先进事迹材料(见附件7)。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准确,字数应控制在1500字以内。上述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2份。先进档案工作者人选同时附本人正面半身免冠2寸照片2张。所有材料请于2014年6月10日前报全市档案工作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表彰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全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档案工作者分别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在全市档案工作会议上组织表彰。
五、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这次评选表彰工作,市档案局成立全市档案工作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法制处)。联系人:毛贤广,联系电话:85355222-305,
13588726190。
表彰奖励全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档案工作者,是切实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要把评选表彰先进作为一次总结经验、推进档案事业发展的过程,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激励和带动广大档案干部职工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努力促进档案工作的新发展,开创全市档案工作新局面。
附件:1、全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先进档案工作者名额分
配表
2、全市档案工作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3、全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4、全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汇总表
5、全市先进档案工作者呈报审批表
6、全市先进档案工作者汇总表
7、先进事迹材料格式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