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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08
  • 浙人发[2009]27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档案局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深化档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 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共同负责。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省档案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省档案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场设在各设区的市。

     

    第四条 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档案事业概论》和《档案工作实务》。初级考两门科目的部分章节,中级考全部内容。

     

    第五条 参加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考条件

     

    初级:高中及以上学历。

     

    中级:

     

    1.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3.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

     

    5.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6年。

     

    6.高中、中专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0年,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第六条 已取得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可报名参加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七条 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从事档案工作年限,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八条 参加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发文确认, 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并鉴章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  通过全省统一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该职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并完成相应继续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下列条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大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管理员职务5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馆员职务。

     

    2. 其他人员可聘任管理员职务。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馆员职务。

     

    第十条  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凡参加与考试命题和组织管理等有关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培训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参考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以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自行组织的考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以前与本办法精神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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