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5年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15年开展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调查目的 了解2010年以来我市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为制订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 二、把握调查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所有区、县(市)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中,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小区进行调查。调查对象为抽中调查小区的全部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三、确定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社会保障、住房情况等指标。 本次调查自2014年年底开始、2017年年底结束,分为调查准备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10月)、调查登记阶段(2015年11月1日——11月15日)、数据处理发布和分析研究阶段(2015年11月16日——2017年年底),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落实组织实施机构 1%人口抽样调查是一项重要的较大规模的人口调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成立协调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统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成立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贯彻执行省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的部署,研究制订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的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协调指导等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并督促协调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在2015年4月15日前组建相应的机构,抽中的调查小区所属乡镇(街道)在8月底前成立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办公室,以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二)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统计局:负责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调查的组织协调、专业技术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调查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宣传报道调查的相关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学龄人口中在校学生的基础资料;协调在教育系统选聘调查员,参与调查员培训等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民族宗教等相关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基础资料,协调配合现场登记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提供火化人口的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调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调查员选调有关政策的实施及协调工作,以及开展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调查的协调配合工作。 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负责明确调查住房项目的有关内容。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出生人口、在医院死亡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等工作。 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参与住户抽查核对和调查员培训工作。 五、强化工作要求 本次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加强对调查员的业务培训,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分级负责调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确保到位。 各级调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次调查的具体要求,坚持依法调查,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可靠。对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调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1%人口抽样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