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06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14〕1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今年8月1日起,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已从1470元提高到1650元。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标准
(一)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二)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根据统筹城乡、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工作要求,应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5%执行。
二、资金渠道
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3〕68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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