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平安校园建设、进一步促进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平安校园建设、
进一步促进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杭政办发电〔201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了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恶性事件,对社会安全稳定产生了严重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及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平安校园建设、进一步促进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责任
校园安全稳定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体现。鉴于反恐防暴的严峻形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从保护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校园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防范意识,把建设平安校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和“块抓条管,以块为主”的工作要求,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教育、公安、综治、市场监管(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承担校园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校园安全工作由市教育局为主负责,社会培训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以下简称专项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相关人员增补为专项组成员。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校长负责制,完善细化本校“平安校园”建设方案,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和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学校深入细致地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结合实际,务求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4〕27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7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4〕6号)等文件精神,立足本地本校实际,切实将市委、市政府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要按照《杭州市“各行各业创平安”共性化标准》、《杭州市中小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杭州市服务标准规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学校)》等要求,加强校园安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校园安全建设达标和满足相关建设管理规范及标准。对发生校园安全恶性事故的学校和所在的区、县(市),将实行平安综治考核联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分析当前校园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准确把握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时段、重要部位、重要环节、重点人群、重要地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
三、全面落实,不留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隐患即事故”的意识,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校园及周边治安、“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校园治安管理等方面进行自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问题,要逐一登记造册,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市教育局、综治委、公安局等部门在各地各校自查的基础上,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督查整改结果纳入年度综治考核。
四、加强值班,畅通信息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强化校园24小时巡逻和校园网监控,有寄宿学生的学校要做好夜间巡逻工作,确保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应对处置。
公安部门要加强信息的收集、研判和等级预警工作。市场监管(工商)、教育、综治等部门要提高信息研判和鉴别能力,加强联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专项组要建立工作动态专报制度,及时上报各地工作情况,以及协调需解决推进的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并确保信息渠道24小时畅通。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市属高校、直属学校、专修学院应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动态信息,特殊紧急情况要即事即报,对于瞒报、漏报、迟报的部门单位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