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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产业园区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3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推进产业园区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推进产业园区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8日

    杭州市推进产业园区投资项目
    前置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化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部门、审批层级、审批环节、审批事项,推进产业园区开展前置事项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13年杭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3〕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
      高新区(滨江)物联网产业园、萧山科技城、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试点园区)。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制定产业园区投资项目前置审批试点工作具体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提高审批效能。
      (二)精简高效原则。以试点园区为单位,对进入试点园区投资项目的前置审批事项统一编制报告、统一审批和统一委托园区管委会办理,进一步精简流程、优化服务,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能。
      (三)积极稳妥原则。充分发挥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的示范作用,积极主动整体推进,稳妥处理重点难点,实现审批提速、行政成本降低。
      三、主要任务及做法
      (一)高新区(滨江)物联网产业园。
      1.简化文物保护方案审批。试点园区范围内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个投资项目的文物保护方案不再报批,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个投资项目的地下文物考古探勘,由园区指挥部统一办理地下文物保护方案审批。
      2.统一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产压覆证明。试点园区位于杭州湾冲积平原,不涉及矿产资源(甲类)压覆,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由国土资源部门以试点园区为单位统一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产压覆证明,单个投资项目不再另行报批。
      3.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试点园区委托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总体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书应明确进入园区内的企业情况等内容,报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试点园区内单个投资项目不再另行报批,由项目业主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后,统一报区农业局(林水局)备案。
      4.简化地震安全性评价。除《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中列明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外,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5.简化交通影响评价。试点园区内不再单独开展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不将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前置条件。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规划条件时综合考虑交通影响因素,如需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将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内容纳入选址论证报告。
      6.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试点园区内5000吨标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
      7.简化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园区按大项目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具体楼幢、层、间功能。园区内具体项目,在方案设计变更而主要污染物不变的情况下,不再进行环评审查,改为项目验收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萧山科技城、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1.简化文物保护方案审批。试点园区范围内项目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办理地下文物保护方案审批,单个投资项目不再另行报批。项目业主在勘探或施工时发现有文物的,应及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文物部门。
      2.统一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产压覆证明。试点园区位于萧绍平原和围垦地块,不涉及矿产资源(甲类)压覆,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由国土资源部门以试点园区为单位统一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产压覆证明,单个投资项目不再另行报批。
      3.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试点园区委托具备资质的编制单位,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总体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书应明确进入园区的企业情况等内容,报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试点园区内单个投资项目不再另行报批,由项目业主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后,统一报区农水局备案。
      4.简化地震安全性评价。除《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中列明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外,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5.简化交通影响评价。试点园区范围内不再单独开展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不将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前置条件。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规划条件时综合考虑交通影响因素,如需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将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内容纳入选址论证报告。
      6.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试点园区内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经信局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
      7.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规划部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区域规划环评,规划环评经审查批复后,对试点园区内上报的项目,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报批。
      8.简化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在试点园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5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取消节能评估。基准建筑规模5倍以上(含)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区住建局负责节能评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园区投资项目前置事项审批改革试点,事关转型发展和政府形象。市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和利益的藩篱,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扩大园区的聚集效应。
      (二)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所在地政府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审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试点工作的全面组织、协调推进和业务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平台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和试点园区管委会负责所在园区投资项目前置审批试点工作具体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并加强对前置审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监督检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监察部门要将所在园区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改革试点工作作为效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并会同区审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研究建立专项监察制度,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单位及个人,视情予以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审管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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