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9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督促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切实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作用,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浙政发〔2001〕8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予以公布。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宣传,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规范备用金管理工作,确保备用金及时、足额收缴到位。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和督促、监管,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备用金的使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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