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
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8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开展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是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也是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内容,对于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材、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节能减排、优化资源配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破解要素制约和保障重点产业发展的角度提高认识,加快推进我市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
二、关停整治目标
(一)从2013年起到2015年底,全市关停淘汰24门以下烧结砖瓦轮窑18座以上。其中,2013年关停8座以上,2014年关停7座以上,2015年完成关停目标。鼓励关停淘汰24门及以上烧结砖瓦轮窑或隧道窑。应关停淘汰的烧结砖瓦窑全部拆除完毕。
(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两江一湖沿线景观范围内的烧结砖瓦窑全部关停。
三、关停整治政策
(一)对全市烧结砖生产能力实行总量控制。按照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在按照计划数量关停烧结砖瓦窑的基础上,可对保留的烧结砖瓦窑企业进行置换整合改造,改造企业总数不超过保留企业数量的20%,并须具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规定条件。
(二)烧结砖瓦窑企业关闭转产实施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并在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上享受优惠政策。
(三)烧结砖瓦窑企业原经批准并取得土地证的用地,可由当地政府依法盘活使用。
(四)烧结砖瓦窑关停企业按照能耗及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可优先等量置换发展其他产业。
四、职责分工
(一)各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制定烧结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烧结砖瓦窑企业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和检测,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烧结砖瓦窑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制砖用矿产资源的管理,严禁新设砖瓦用粘土采矿权,规范和完善砖瓦用页(泥)岩采矿权管理工作,鼓励烧结砖瓦窑企业利用江河淤泥或废土制砖。
五、补偿与奖励
(一)资金安排。
各区、县(市)政府要落实关停淘汰烧结砖瓦窑补偿资金,市政府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对各区、县(市)淘汰烧结砖瓦窑工作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为鼓励各区、县(市)加快关停淘汰烧结砖瓦窑,对2013年完成淘汰的,每门奖励不少于1.5万元;2014年完成淘汰的,每门奖励不少于1万元;2015年完成淘汰的,不安排奖励资金。对列入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可按照市委〔2012〕13号文件执行。两种奖励方式兑现时就高执行。
六、考核验收
(一)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要制定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淘汰办(设在市经信委),由市淘汰办根据方案编制年度奖励资金预算,报市墙改领导小组审核。
(二)由市经信委牵头,按照关停整治目标,每年年初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区、县(市)上年度关停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市政府根据考核验收结果下达奖励资金。
(三)已关停淘汰的烧结砖瓦窑恢复生产的,一经查实,即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