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有效落实,深化创建覆盖城乡、 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 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换证问题
在2009年6月30日前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2009年7月1日后换领新证时年龄已达到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时男年龄在55周岁以上、女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经申请认定,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至法定退休年龄。上述人员凭《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原件办理换证手续。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以下简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在岗人员,由岗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负责办理;其他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
除上述三类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符合《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规定《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条件的人员,可按《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190号)规定重新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男在55周岁以上、女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关于享受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问题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的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般采取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的办法进行,申请时间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户歇业、企业注销、解除劳动关系、《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剩余有效期限不足12个月等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享受有关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时间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一个月后的6个月内。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关于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问题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或在岗期限满3年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在岗人员,经本人申请并作出上岗承诺,街道(乡镇)、社区(村)考核考评合格后,可允许其继续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此类人员离岗后再申请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须符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上岗条件。具体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四、关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理的有关问题
原由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负责的申报灵活就业的受理审核、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受理初审、《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代管等事项,调整由申报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室[以下简称社区(村)人力社保室]代为办理,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负责做好对社区(村)人力社保室的指导工作。原由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负责受理、审核的灵活就业中止和变更事项,调整为由社区(村)人力社保室受理后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核准。申报灵活就业时《杭州市失业证》由社区(村)人力社保室回收,并定期统一上交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灵活就业申报不再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
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再次申请享受该项补助、补贴时无法提供营业证照,但经核实仍在持续实际经营的,可向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申请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当继续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但仍无法提供营业证照的,应申报办理(或补办)灵活就业手续后,方可申领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关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有关问题
对就业转失业领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后6个月内重新被原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下同)录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单位录用,且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均不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上述两类人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六、关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与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享受问题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实现就业后,就业时间晚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相关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该月起享受;就业时间早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相关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下月起享受。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现行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