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杭政函〔2013〕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统计调查工作水平,促进统计调查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统计调查工作在“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和“三城三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浙政发〔2012〕71号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发挥统计调查职能作用
统计调查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保证统计调查机构、统计调查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能。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认真分析经济社会运行态势,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委、政府各项决策提供预警服务;强化民生统计调查,积极开展民情民意调查,及时反映公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认真做好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和农村低收入户调查工作,为党委、政府决策民生工作提供依据;及时跟踪监测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发展方式转变、“三城三区”建设、城乡统筹发展、产业集聚区、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评价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统计调查组织机构
(一)加强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建设。严格执行《统计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规定,确保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各区、县(市)要按照《关于区、县(市)社会经济调查机构设置的批复》(杭编〔2010〕105号)要求,进一步整合和加强县级地方调查队建设。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人员力量,进一步落实统计工作责任。
(二)加强乡镇(街道)统计调查机构建设。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构,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工作人员,健全统计工作网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实行集中办公。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可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研究设立统计机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创建机制,各地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组织与指导。
(三)加强行政村(社区)统计调查网络建设。切实加强行政村统计调查工作,认真开展村级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配备专兼职的统计调查人员承担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落实和解决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提高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统计调查工作,完善政府购买社区统计调查服务机制,加强对社区统计调查经费、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可探索建立专职社区统计调查人员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统计设计管理工作
(一)改进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加强对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的研究,完善十大产业、电子商务消费、专业市场、产业集聚区等统计调查制度,努力做到统计调查制度全覆盖。按照“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和建设“三城三区”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三城三区”评价指标体系。
(二)建立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坚持和完善GDP核算及主要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建立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杭州调查队、市财政(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的重大问题。
(三)创新限下单位统计调查方式。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工商、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管理、统计等部门,探索将规模较大的个体户转为企业、将无照个体户转为有照个体户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能存在的统计数据瞒报漏报问题,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和个体户转型升级,真实反映经济发展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基础建设
(一)加强部门统计。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按照“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要求,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市经信委、建委、住保房管局、民政局、工商局、科委、教育局、邮政局、民族宗教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要落实统计工作职责,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配强统计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65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实现全市经济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二)推进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建设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区、县(市)统计调查机构信息网络、计算机机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要保障统计调查工作所必需的计算机等硬件设备,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企业一套表制度实施、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运用等“四大工程”的推进提供良好的物理环境。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指导,提高统计调查信息化工作整体水平。
(三)加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和维护。建立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民政、编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和维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信息互联平台实时将企业基础信息和新增、变更单位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统计部门,确保全市单位名录库准确完整。
(四)提高基层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水平。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中介机构代理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统计从业人员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确保每年完成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建立并完善全市统一的企业统计基础台账管理系统,规范企业统计台账,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积极推进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探索企业统计数据诚信认证机制,对企业的创牌、奖励等应先行组织开展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诚信认证,由有资质的统计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认可。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零贸易、住宿餐饮业和服务业、城乡住户、粮食生产、民情民意、劳动力、价格等各类抽样调查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抽样推算数据的准确性。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调查中介机构。加大对统计调查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出台《杭州市统计调查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组建杭州市统计调查中介行业协会并在行业协会组建党组织,加强对全市统计调查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鼓励统计调查中介机构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鼓励各级各部门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统计调查中介机构承担专项调查任务。
五、进一步加强依法统计
(一)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反对和制止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各级依法治市、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统计普法教育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统计部门要结合各类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大型调查和日常的统计调查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各级各部门要把《统计法》作为干部教育学习的内容,增强各级领导依法统计意识。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区、县(市)统计局内设机构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增挂统计稽查机构牌子。抓好统计执法工作的常态化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统计稽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巡查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漏报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典型的违法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各级监察、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三)加大统计调查监管力度。加强统计分类标准管理,确保国家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执行到位。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各单位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当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报审批,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的,被调查单位可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依法查处。未依法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指标,不得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有关部门确需对外发布重要数据的,应及时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
六、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把统计调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统计调查部门开展工作,增加机构人员编制,充实统计调查力量,为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统计部门信息化建设、统计科研以及统计普查、大型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考核。为确保全市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将统计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的综合考评体系;各区、县(市)要将统计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考评范畴。统计调查部门要积极配合综合考评部门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数据以统计调查部门审核为准。
(三)加强统计调查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县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各地可参照省市做法,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在区、县(市)统计局设置总统计师职位。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调整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时应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各级各部门要关心统计调查干部的教育、培养与成长,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统计调查干部队伍的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计划,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调查队伍管理,加强对统计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大教育培训投入,提升统计调查队伍整体素质。
(四)树立先进典型。按照上级统计调查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统计调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工作,树立系统先进典型。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