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13日,县委通报表彰1990年度县级先进基层党组织87个,先进基层党校7所,优秀共产党员107人,优秀党务工作者27人。?xml:namespace>?xml:namespace>
1995年6月13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委、县政府决定,提出了“党政干部在公务活动种工作用餐有关规定”:需在基层单位用餐的应在单位食堂就餐,严格标准,不得上高档菜、高档酒、高档烟。严禁接受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轮流作东,用公款进行请吃。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