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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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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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 言 1.1 为了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逐步实现机关键档案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机关工作服务和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的档案工作。 2.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2.1 对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2 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2.3 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各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单位和本专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4 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2.5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3. 档案的接收 3.1 接收范围 3.2案卷质量要求 3.3 接收时间,文书档案在次年六月底以前接收完毕,其它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的接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用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各种图表的外型尺寸和用纸应统一:案卷目录封面采用长×宽为300mmx 4. 档案的整理 4.1 一个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4.2 机关档案,应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 4.3 案卷的排列,应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案卷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改动。 4.4 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4.5 案卷目录应区别不同保管期限,分年度或混年编制目录号,在一个全宗内,案卷目录号不得重复。 5. 档案的保管 5.1 机关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柜架;新建单位或新建办公用房,应把档案部门的用房列入基建计划。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5.2 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增置温湿计、复印机、收录机、照像机、去湿机、吸尘器、空调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等。 5.3 对声像档案的保管,应按《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5.4 案卷多柜存放的应绘制案卷存放的示意图。 5.5 机关都应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本机关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5.6 机关档案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5.7 机关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同步发展,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6. 档案的利用 6.1 机关档案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机关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6.2 机关档案部门必须编制《案卷目录》,井根据利用工作的需要编制档案著录卡片或专题文件目录(卡片)等。著录标准按国家标准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 6.3 机关档案部门应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发文汇集和专题文件汇集等。 6.4 凡利用者都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并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 7. 档案的统计 7.1 机关档案部门应按规定填写档案收进和移出登记簿。 7.2 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8. 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8.1 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本机关的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 8.2 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 8.3 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由二人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另有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8.4 各机关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年限,按国家关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8.5 各专业主管机关设立的部门档案馆,其档案的移交,按国家关于档案馆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8.6 重要的设备档案和基建档案应由使用设备和建筑物的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复制件,将原件向档案馆移交。 8.7 机关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9. 档案的管理制度 9.1 立卷归档制度,主要包括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和归档要求。 9.2 档案保管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的安全保护和库房、设备管理措施。 9.3 档案保密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的保密措施和对档案人员的保密要求。 9.4 档案利用制度,主要包括利用范围、方式、要求、批准手续。 9.5 机关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主要包括每个档案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务、考核和奖惩措施。 10. 档案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工作 10.1 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法等。 10.2 制定本机关、本系统和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计划、管理办法、规定。 10.3 根据本专业的体制对所属单位和本专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10.4 对本机关、所属单位和本专业的档案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11. 附 则 11.1 各民主党派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1.2 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可参照本规范自行制定,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11.3 各级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1.4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国家档案局颁发 (国档发[1987]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