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学会
论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15-11-09
上海市奉贤区档案馆 严永官
《档案学通讯》自2007年第5期上刊发孙观清、黄新荣的“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一文以来,至2008年第6期已经进行了两个会合的讨论,(2008年第2期“对一个失之偏颇的创新文本的质疑”,作者姜龙飞;第5期“再谈文件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兼与姜龙飞先生探讨”、第6期“挑战过了头,一定会被拒绝----回应《再谈文件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及其作者”)。双方引经据典,有理论论述,有实际举例,依靠犀利的笔调来力守着自己的观点。
本人自知笔力不足,并不想参与他们的讨论。但我从中却也看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究竟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倒是非常有意义的。因而,本文想就此谈些自己的粗浅认识,以进一步引起档案界同仁对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的关注。
一、对“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已经突现
本文提出的“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是泛指所有直接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在本岗位职责内的社会责任,当然尤其侧重的是档案馆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此处提出对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倒并不是说以前我们就没有对此问题引起重视,更不是我们档案工作者就没有注重自己的社会责任,而只是认为现在我们再次对这个问题引起新的重视很有必要,原因主要有二:
1、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行,档案工作者已经被推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就在国家法规上明确了档案馆职责范围的扩大,即档案馆不仅对办理完毕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具有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责任,而且还应当承担档案的前身----现行文件中应当公开的政府文件的提供利用。
2、随着我国档案工作目标的新选择,档案工作者已经真正走向了社会。
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在2008年1月16日召开的“全国档案工作暨表彰先进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重点实现“两个转变”,建立“两个体系”。并指出:贯彻以人为本,建立“两个体系”,是我们党为人民服务和执政为民宗旨在档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功在当今、利及后世的长远性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历史性任务,是中国特色档案事业新的伟大工程。随后不久,杨冬权局长在第16届国际档案大会第146次平行会议上又以 “服务民生:中国档案服务方向的新选择”为题作了演讲。演讲中指出:“我们一直认为,做好档案的社会服务是档案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档案工作永恒的主题。”
尽管我们的档案工作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开始逐步走向社会、走向人民群众,但这次由国家档案局本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把握档案工作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对我国档案工作的服务方向作出了新的选择,这无疑是一个质的飞跃,也迫使档案工作者要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从而也扩大了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范围。
二、对“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的基本认识
1、对“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要从本职岗位出发来认识。
社会责任既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又是一个很具体的概念。即只要在“社会责任”之前加上一个特定的主体概念,如“档案工作者”之后,它就是一个相当具体的概念。所以当我们在认识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时,就必须从这一特定主体的社会角色出发来认识。工作的不同决定了社会责任的不同,比如消防队员,在起火的时候就是不能撤退,并且必须扑灭火灾、救护他人;人民警察在遇到偷盗、行凶等行为时必须通过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比如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三大内容:一是为政府提供税收、二是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三是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
那么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呢?记得前些时在上海市档案局参加一个座谈会时有一位区档案局局长谈到过一个观点:我们是用前几代档案工作者收集保存下来的档案为社会服务,那么我们又拿什么来为我们的后世服务呢?当时听后觉得此话很深沉,有这样的领导,那里的馆藏建设一定会得到很好的重视。现在想来恐怕我们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的基点也就是这样。我们不能离开本职岗位去奢谈什么社会责任。
2、“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随着时代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我们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不要说得太远,即使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近60年间,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也发生过不小的变化。如在建国之初,作为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主要的就是将历史上形成并遗留下来的档案尽可能地收集完整,为党和国家留下完整的历史记忆,并对其进行科学的整理,为提供利用打好基础;在此后至档案向社会开放之前,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主要是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档案服务,以充分发挥档案在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中的作用;而随着档案向社会开放、社会档案意识的普遍增强,尤其是党和国家将民生提到了新的高度、民主进程的加快,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就呈现出对全民负责的特性。《条例》的施行,就给各级档案馆增加了一项新的社会任务,同时也增加了我们应尽的社会责任。
3、“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的基本定位。
从我们从事的职业来看,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仍然还是“收、管、用”三个字。档案作用的基本特性或者说本质特性就是“凭证作用”,对于这一点笔者以为不仅仅是原先的理论和实践的认识是这样,即便历史进程发展到了今天仍然不会改变,因为我们的工作对象是档案而不是其他。对于档案的利用,往往是人们在需要得到某个依据时才会需要进行,我们不能够想象人们真的会到档案馆来实现他(她)们的文化消费或文化享受。这也真是我们前些时期很是叫了一阵的“档案文化”、甚至“档案文化产业”而始终没有能够让档案文化起来的原因。档案就是档案,它就是凭证,就是一种基本的素材,而不是一种可以供人们使用或消费的成品。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社会责任最为基本的就是当人民群众需要利用时能拿出档案来满足他们的利用需要,为他们解决一定的困难。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则需要我们先期做好收集(包括征集等多种途径)和保管(包括档案载体的安全、科学管理及有效的检索)等项工作。尽管我们可以在利用方面创新多种形式以扩大利用的途径,但我们不可能想象出多少如何主动出击的手段,更不能够不受法律法规(不管是综合性的还是专门性的)的约束来创新我们的利用方式和拓宽档案利用的途径。
三、讨论和明确“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的意义
1、有利于我们从正确的社会责任观出发来真正履行好我们的社会责任。
我们要弄清楚,与其从档案工作者个体的角度来认识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不如从档案机构的角度出发谈社会责任更加可行。因为只有赋予机构更明确的社会职责,该机构内的工作者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拓展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即只有当法律法规赋予这个机构以相应的职责,才会同时产生责任;只有给予这个机构在履行职责时的基本保障,才能使这个机构内的人员有效地履行社会职责,承担社会责任。就像上面提到过的消防和公安,这两个机构在承担他们特殊的社会责任时,事先已经有有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他们特殊的权力。当这些机构内部的个体在履行职责时会受到一定的、基本的保障,他们的所为是公务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公民的见义勇为只是一种值得提倡的道德风尚,对于他们的保障需要通过建立“见义勇为基金”来使他们得到部分的保障。这两者在承担社会责任中的要求及其所能收到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我们在研究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时,不能够突破法律、法规给予档案机构的基本保障,即我们一定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来履行我们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作为个体的档案工作者才能够勇于承担起社会责任,也才能够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
2、有利于我们在工作中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如在政府公开信息的提供利用中,当人们在需要利用尚不属于公开的信息以及在对文件的理解出现歧义或需要我们给予解释时,我们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意识,万不可扩大公开范围或自作主张进行解释。因为《条例》第三十五条就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工作者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工作者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些行为中就包括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就另一方面而言,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在档案馆的施行,对已经进馆的档案的利用出现了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即当一份制发当时就已经公开的文件,在其归档曾至进馆保存后(现在不少区县级档案馆还兼做着四套班子档案室的职能,有的尽管不是明说,但对区委、区政府等机关形成的档案还时没有能够做到5年进馆),就会出现前几年(上海地区自从2004年5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就开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归档保存后又会因为没有列入开放的范围而不能公开利用的现象,像这种情况却是需要引起档案馆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这些政府信息实现文件与档案的无缝链接,以消除一个文件在形成之始就可以开放,而在三五年后却又不能开放的现象。
3、有利于我们认识到档案工作者要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需要努力做好向社会宣传的工作。
从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的基本定位来看,我们的社会责任似乎不大,但我们应当看到由于档案为社会服务的实现存在一个双向互动的问题,所以我们的社会责任中还有一个如何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知道档案馆室内有些什么能够满足他们需要的档案,又需要什么样的利用手续的责任内容。我们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及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让人们对档案知情,从而尽可能减少人们由于不知道在开挖路面时先查阅档案而挖断了水管等现象的发生。至于人们什么时候来利用、在什么情况下来利用,这仍然只能是一个随机的事情。
作者:上海市奉贤区档案馆 研究馆员 严永官
来源:上海档案信息网《档案论苑 》 发布时间:20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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