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力清单建设工作,梳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多种方式,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推动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起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起草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到“人员、时间、经费”三落实,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起草单位应探索实践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工作机制,或委托专家、学者以课题的形式对立法项目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市法制办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抓紧调研、论证和起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
三、对列入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各起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的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的时间进度要求,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法制办。送审稿应当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及理由、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等作出说明。市法制办进行论证和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对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应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论证报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为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做好储备工作。
五、对调研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7号)要求,加强调研工作并完成调研报告,于2016年10月底前报送市法制办;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的,应一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为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或预备项目做好储备工作。
六、除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进行调整外,正式项目的起草完成情况和预备项目、调研项目的调研、论证完成情况均纳入各单位2016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未列入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事项,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需要进行立法的,有关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程序的有关要求,及时拟定草案及起草说明,并附有关背景资料报市法制办论证和审核。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
杭州市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一、正式项目
序号 |
地方性法规名称 |
报送市法制办时间 |
起草单位 |
责任人 |
分管 副市长 |
1 |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已报送 |
市公安局 |
徐柏林 |
马晓晖 |
2 |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 |
2016年1月底前 |
市卫生计生委 |
方建国 |
陈红英 |
3 |
杭州市旅游条例(修订) |
2016年2月底前 |
市旅委 |
王信章 |
张建庭 |
4 |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2016年2月底前 |
市园文局 |
吕雄伟 |
张建庭 |
5 |
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
市法制办 |
张东涛 |
谢双成 | |
序号 |
规章名称 |
报送市法制办时间 |
起草单位 |
责任人 |
分管 副市长 |
1 1 |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2016年6月底前 |
市市场监管局 |
来波平 |
张建庭 |
2 2 |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2016年6月底前 |
市发改委 |
赵金龙 |
马晓晖 |
3 |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2016年6月底前 |
市质监局 |
范俊华 |
马晓晖 |
4 |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
2016年6月底前 |
市机关事务局 |
江 冰 |
马晓晖 |
5 |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2016年6月底前 |
市发改委 |
赵金龙 |
马晓晖 |
二、预备项目
序号 |
地方性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1 |
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2 |
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
市科委,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
3 |
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修订) |
市人力社保局 |
4 |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 |
市交通运输局 |
5 |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改) |
市公安局 |
6 |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条例 |
市交通运输局 |
序号 |
规章名称 |
起草单位 |
1 |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
市规划局 |
2 |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修改) |
市人力社保局 |
3 |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改) |
市人力社保局 |
4 |
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
市城管委 |
5 |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改) |
市交通运输局 |
6 |
杭州市船闸管理办法 |
市交通运输局 |
7 |
杭州市巡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
市交通运输局 |
8 |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 |
市住保房管局 |
9 |
杭州市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
市住保房管局 |
10 |
杭州市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
市林水局 |
11 |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改) |
市人防办 |
12 |
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
市审计局 |
13 |
杭州市循环经济促进办法 |
市发改委 |
14 |
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市发改委 |
三、调研项目
序号 |
地方性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1 |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
市发改委 |
2 |
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
市西博办 |
3 |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 |
市林水局 |
4 |
杭州市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修订) |
市教育局 |
5 |
杭州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
市教育局 |
6 |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
市交通运输局 |
7 |
杭州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 |
市民政局 |
8 |
杭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
市民政局 |
9 |
杭州市住房保障条例 |
市住保房管局 |
10 |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市住保房管局 |
11 |
杭州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修订) |
市邮政管理局 |
12 |
杭州市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 |
市发改委 |
13 |
杭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 |
市城管委 |
14 |
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市城管委 |
15 |
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市气象局 |
16 |
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序号 |
规章名称 |
起草单位 |
1 |
杭州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 |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管委 |
2 |
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 |
市城管委 |
3 |
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
市公安局 |
4 |
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修改) |
市教育局 |
5 |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修订) |
市住保房管局 |
6 |
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修订) |
市审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