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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档案利用涉外婚姻实例

发布时间:2011-04-20
  • 1、黄某系香港居民,在办理二次婚姻登记时由于离婚证书上的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为核对身份需要出示离婚登记原始材料。到市民政局查阅,得知涉外婚姻档案已移交杭州市档案馆后,黄某便前来查询,在窗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顺利查找到当时的离婚登记材料,其中有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档案馆工作人员为其复印盖章,为核实黄某的实际年龄提供了依据。

    2、郑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1991年与其妻子移居法国,现在申请回国定居,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要出具结婚登记等材料,由于其妻子在多年前已去世,结婚证也已遗失,便前往市档案馆查询,工作人员迅速地查出了他的婚姻登记材料,并为其复印盖章,为其办理定居手续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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