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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19
  • 一、利用档案范围

    本馆保管的档案分为开放档案、限制使用档案和从严控制使用档案三类。

    (一)开放档案范围

    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一般档案,及未满二十五年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

    (二)限制使用档案范围

    自形成之日起未满二十五年及已满二十五年,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个人隐私等其它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

    (三)从严控制使用档案范围

    1.未解密的密级文件。

    2.涉及组织、人事、纪检等会议记录。

    3.档案形成单位移交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二、利用档案手续 

    (一)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

    1.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身份证、介绍信等),均可利用开放的档案。

    2.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查取个人及其亲属的档案,需提供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方可查阅。

    3.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为其他目的而利用开放档案,需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方可查阅。

    4.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根据《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二)限制使用档案的利用手续

     凡要求利用尚未向社会开放的档案,需持立档单位介绍信,明确利用者的身份及利用目的与查阅内容,经本馆审核后方可查阅。

    (三)从严控制使用档案的利用手续

    需持立档单位介绍信,明确利用者的身份及利用目的与查阅内容,并由立档单位主要领导签名,经本馆审核后方可查阅。

    三、利用档案方式

    (一)本馆提供现场查档、异地查档和网络、移动APP、电话、信函等形式的查档服务。

    (二)利用档案时,可摘录有关内容;如需复制档案(包括静电复印、照片翻拍等),须经本馆批准后,由接待人员办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

    (三)需本馆提供馆藏电子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应明确利用目的,经本馆同意并签订档案资料授权使用协议。

    (四)凡从本馆复制的未开放档案,不得用于申请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使用完成后须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五)本馆提供免费复印,为保护档案原件,查阅者每人每天调阅实体档案不超过30本,复印不超过30张;若需批量复印的,请提前进行申请预约,获取时限以具体情况而定。

    (六)利用者在研究、著述中节录引用档案内容的,应注明本馆馆名和档号。未经本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四、其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在本馆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查阅者通过查阅《杭州政报》或者直接登录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hangzhou.gov.cn)检索浏览,获取所需政府信息。

    (三)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申请人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写明需申请的单位及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后,由工作人员上传至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由相关公开义务人予以答复,或自主登录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

    (四)赠予、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本馆负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 本馆工作人员只能查阅与工作相关的档案,查阅其他内容,需按照规定提供介绍信或工作函件。

    (六)对于影响本馆工作秩序,干扰、妨碍他人的利用者,本馆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利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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