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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守则

发布时间:2022-03-16
  • 一、查阅者领取档案时须认真核对档案数量,查阅过程中请妥善保管,以防损坏丢失,归还时待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

    二、本馆档案一律不外借,查阅档案必须在阅览室内进行,不得随意将档案带离阅览室,不与无关人员交换阅览档案。

    三、查阅者不得对档案、资料进行涂改、增删、裁剪、勾划、折叠、损毁、拆卷和窃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及他人隐私。

    四、查阅者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档案,如有需要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工作人员提供办理。

    五、查阅者在研究、著述中节录引用档案内容时,应注明本馆馆名和档号。

    六、本馆档案属国家所有,未经本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七、已经进行缩微、数字化加工的档案,一般提供档案复制件,不提供原件。

    八、查阅者应将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放置在寄存柜中,阅览室内严禁饮食、吸烟,水杯统一放置在指定位置。

    九、查阅者要自觉遵守阅览室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查阅利用档案。

    十、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保守国家秘密及他人隐私,爱护馆内公共设施,如若违反以上事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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