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列入郧县政府行政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14
近日,郧县人民政府下发了《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县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在该办法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保管文件、档案不善,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的”应当实施行政问责。在第五章问责程序第三十六条,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档案列入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将加强政府、部门领导及国家工作人员重视文件材料的安全,提高档案意识,加强档案工作,有利于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本文来源:湖北省郧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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