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两办转发《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07-23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全市电子文件的管理,保障电子文件的齐全完整、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日前,南京市委办公厅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南京市档案局制定的《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是在今年南京市档案局推进“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年”的进程中,适应新形势下全市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推进南京市信息资源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而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规定》的出台,将南京市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了全市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总格局中,对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供了依据,必将有力促进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根据现阶段全市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工作现状,《规定》对电子文件的管理体制、收集、归档、移交、检验、利用、销毁等方面均有明确详细的规范。《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的领导,并在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立电子文件中心。各级政府机关应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或变更20日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送交。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实行监督和指导。各单位要制订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在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的前提下,对本单位电子文件的形成、承办、运转、整理、鉴定、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南京市档案局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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