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
发布时间:2008-06-25
本报讯 (特约记者 曾勤生)为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务,近日,江西省档案局与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办法》对低保档案的管理机构与责任、立卷范围与形式、收集与整理、保存期限、鉴定与销毁、形成时间、保管与保护、查阅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库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办法》指出,低保档案应纳入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的档案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办法》规定,凡是在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管理类、业务数据类、低保对象类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办法》要求,低保档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分别负责辖区内的低保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低保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加强低保档案的基础设施建设,做到县有档案室、乡镇(街道办事处)有档案柜、村(居)委会有档案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要建立管理责任制,并与低保工作同步开展。低保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以街道(乡镇)、居委会为单位收集整理,集中存放。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后,当地档案馆将适当比例的档案接收进馆。
《办法》规定,凡是在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管理类、业务数据类、低保对象类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办法》要求,低保档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分别负责辖区内的低保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低保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加强低保档案的基础设施建设,做到县有档案室、乡镇(街道办事处)有档案柜、村(居)委会有档案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要建立管理责任制,并与低保工作同步开展。低保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以街道(乡镇)、居委会为单位收集整理,集中存放。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后,当地档案馆将适当比例的档案接收进馆。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08年6月23日 第一版 文章作者:特约记者 曾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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