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规定》的发布施行,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档案法制化建设取得了又一新的成果。
这次发布的《规定》是对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合成一个文件,并上升为行政规章。二是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将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的保管期限划分方法修改为“永久”、“定期”,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分为30年、10年。三是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时体现“以我为主”的思想。尽量解决文件材料重复归档问题。四是条款细化,充实了一些新领域的文件材料,如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产权关系、个人权益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五是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将1987年规定中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建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制度,即“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1987年国家档案局制发了有关机关档案保管期限、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对规范机关档案工作,正确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判定档案价值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两个业务文件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和档案馆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对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和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影响。早在1999年底,国家档案局成立相关课题组,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专门研究。2000年底形成了《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档案局分别于 2001年、2005年两次在全国档案系统、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征求意见,多次到基层机关进行实地调研并专门召开了有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分基层机关档案人员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其间易稿近50次,最终形成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规定》的发布施行,代表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改革的发展方向,是向建立科学合理的档案价值鉴定体系、系统完善的档案保管期限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
(来源:中国档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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