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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实行三类人员可免缴档案保管费

    发布时间:2006-02-16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发文,对有关部门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退休人员收取档案委托保管费的问题予以明确。《通知》要求,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按照此规定,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对近年来的有关收费问题进行一次清理,坚决取消或降低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按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企业与其职工办理完退休或退职手续后,应将其档案转移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保管所需费用由企业在一次性缴纳的管理服务费用中支付,不得向职工个人收费。该《通知》明确,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种人员也可免缴档案保管费:一是被保管者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08年底;二是被保管者本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三是城市低保对象。这些人员可凭本人的《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办理档案保管手续。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肖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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