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档案登记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12-18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2002 年 12 月出台的《福建省档案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共 16 条,对档案登记的目的、档案登记内容、档案登记的原则、档案登记办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事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登记。档案登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行。新成立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单位成立之日起1 年内到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内到所在地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在本省行政区划内举行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参加承办组织机构,做好重大活动或者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的采集、建档的协调服务和监督指导工作;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结束后 60 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建立档案,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 3 个月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还鼓励本省区域内的企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所有者向所在地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档案登记可以采用计算机网络在线、离线或者书面报送 3 种方式进行。
建立档案登记制度,运用法治手段加强对全省档案工作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对指导全省档案工作和规范档案管理,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中国档案报》闽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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