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审告[2009]73号
杭州市档案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档发〔2009〕58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档案中介 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档发〔2009〕58号
各区、县(市)档案局: 《杭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杭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档案中介服务市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我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档案中介服务业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增强竞争能力、打造“和谐创业”新模式,有助于提升群众生活品质,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我市档案中介服务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结构不断优化、功能日趋拓展,但也存在总体实力不强、发展质量不高、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执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档案中介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档案中介服务业发展和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服务业优先”战略,坚持市场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中介服务业发展方向,着力推进政企、政事分开,优化资源配置,改进行业监管,加强行业服务,促进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作出更大贡献。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档案中介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推动中介机构、中介服务业产业集聚,努力构建适应我市档案工作发展需要,种类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现代中介服务体系。 二、加强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 (一)备案对象 经营性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自愿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报本机构的相关信息。已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机构负责人等申报事项或歇业或终止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歇业或注销手续后,及时将变更、歇业或注销信息书面告知原申请备案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修改公告信息。 (二)备案部门 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为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向市档案局自愿申报备案登记;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为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向所在地档案局自愿申报备案登记。各县、市(区)档案局应在接受申报同意备案后,一个月内向市档案局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三)备案需提交材料 1.备案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4.服务场所和配备的设备设施说明。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在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愿申报备案登记过程中,应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有效,并附以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到其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查看。 (四)备案公示 经备案登记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档案中介服务机构颁发由杭州市档案局统一制作的《杭州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并以一定的形式将自愿申报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可公开信息在档案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及时予以公告。 三、规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 (一)遵纪守法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档案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披露或者公开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 (二)业务明晰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书,公布档案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合同规范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开展档案服务的,应当依法签订档案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服务的标的、要求、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收费合理 档案中介收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守物价法律、法规规定,合理收费。 (五)服务合格 档案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档案法律法规,掌握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更新培训。 (六)台账齐全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有关的其他内容。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检查。对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档案中介执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及业务水平; (二)检查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和保管档案的库房及其设施情况; (三)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开展档案服务的有关材料; (四)组织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业务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档案业务规范与标准要求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要求按照规定限期整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鼓励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发挥代表职能,代表会员表达利益诉求、反映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档案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制定发展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加会员对协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要发挥服务职能,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行业发展情况分析、业务培训、宣传引导等服务。要发挥自律职能,加强自我约束,制定行业公约、会员守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构建中的独特作用。 六、加强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 市档案局将根据档案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报情况,结合监督检查的结果及社会评价信息,定期更新并公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信息,包括中介机构的基础信息、经营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七、本意见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