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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3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抓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我市工业经济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市工业经济稳增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市级财政在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安排10亿元,并配套产业基金10亿元,主要用于实施工业稳增长各项鼓励措施。
      二、从2015年开始,按各区、县(市)年度工业投资目标任务的0.5%安排并下拨工业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当地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按月预拨、年终一次结算。对完成工业投资考核目标任务的区、县(市),再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市),扣减下一年度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
      三、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工业项目推进实际,对2016年6月底前新开工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视情研究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扶持政策。
      四、推进“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改革,对“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对清单以外的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
      五、提高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资(补)助标准,对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及2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5%、18%给予资助;对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及2000万元(含)以上的“机器换人”项目,分别按其设备投资额的20%、23%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六、对企业在实施“工厂物联网”项目方面的直接投入,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对经市政府认定的“工厂物联网”示范样板工程,单个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资助。
      七、设立10亿元的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基金,并实行市与区、县(市)两级联动,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拓展业务,通过并购金融产品开展兼并重组。对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原则研究制定扶持措施。
      八、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加大对核心产业和优势产业的政府间接投资引导力度,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对我市产业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市级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20%—50%的比例实施跟投。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项目,经区、县(市)政府确认,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按实际投资额10%—20%的比例共同实施跟投,具体跟投比例另行确定。
      九、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在工业园区推行“化零为整”的前置审批方式,以一个园区或一定范围为单位,明确功能定位,编制控制性规划,统一设置相关指标,统一办理水保、交评、文保、矿产压覆、地质灾害等前置审批手续,不再对单个项目进行单独审批。对工业项目的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批,实施集中联审联办制度。
      十、对为我市工业经济稳增长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销售收入、利税和工业投资等指标进行综合排名,对排位前30名的企业予以通报。同时,对任务较重且超额完成工业投资(技术改造)目标任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部门也将予以通报。
      对本通知中涉及具体企业和项目的资金安排,由各区、县(市)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市政府根据区、县(市)有关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通过竞争性分配办法,将资金切块安排到各区、县(市),由各区、县(市)统筹用于确保工业经济的稳增长。市级财政切块资金,在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统筹安排。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上下联动。
      本通知自2015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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