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
中共杭州市办公厅文件
市委办发[2004]82号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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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档案事业发展,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3〕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一)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档案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先进文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工作已经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各项事业基础和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各级档案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走新型档案工作发展之路,大力推进档案服务利用社会化、档案工作管理法制化、档案资源结构多元化和档案基础工作信息化,努力构建管理体制优、基础设施好、信息化程度高、服务功能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现代档案事业体系。
二、大力创新档案服务工作
(二)推进理念创新。各级档案部门要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对馆藏档案的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进一步增强服务大众意识,加大向社会公众开放档案的力度,努力满足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的利用需求。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热点问题和本部门工作实际,组织编写价值大、质量高的编研材料,更好地为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和档案利用工作服务。
(三)推进工作创新。各级各类档案馆是市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基地,档案部门要自觉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尊重他们利用档案的权利,所有应当向社会开放的档案,都要按照规定尽快开放。要重点抓好现行文件中心的建设,按照《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把档案馆和现行文件中心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体系,将其建设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各级机关要及时将各类政策性、规范性现行文件抄送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现行文件中心。要把档案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创建范围,并作为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四)推进体制创新。要发挥档案集合效应,方便社会公众利用。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推进档案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城市档案中心和机关档案中心的新模式。
三、不断优化档案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五)深入开展《档案法》宣传教育。各地要把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整体计划,列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着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档案法制意识。
(六)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法定的档案执法机关,各级政府要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维护其执法的权威性。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与档案工作有关的标准、规范,应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七)依法加强对重要档案的监管。档案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技改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制度。凡未经档案专项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整体验收。
四、加快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
(八)重视发挥档案馆设施建设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各地要按照“四位一体”的功能要求,把档案馆建成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保管基地、利用档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现行文件集中向社会公开的中心和档案资料信息服务中心。从2005年起,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文明城市考核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的要求,把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文化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档案馆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独立建造,符合现代档案馆各项功能的要求。
(九)推进档案馆装备现代化。档案馆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安保、温湿度自控、楼宇智能和垂直运输系统等现代化设施,以确保馆藏档案安全和高效运行。档案馆及其设施应专立专用,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挤占挪用;已挤占挪用的,必须限期搬出。
五、构建多元化的档案资源结构
(十)科学整合档案资源。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档案馆网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合理确定国家档案资源的归属和流向。区、县(市)一般只设一个综合档案馆,不设部门(专业)档案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各类专业档案馆必须根据各自职责确定档案收集范围,不得任意扩大。
(十一)国家档案资源建设要从源头抓起。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档案资源建设,严格文件材料归档制度,任何个人不得把职务范围内形成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列入各级综合档案馆进馆范围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工作。
(十二)加强档案收(征)集工作。各级综合档案馆要着眼于社会需求,扩大档案收集范围,改善档案收藏结构,增加社会活动等方面的鲜活内容。特别是要做好对重大活动、重要声像档案和各类非常设机构档案的收集工作。各级党委、政府举办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应当安排当地档案部门的人员参加。各级综合档案馆要加强对党和国家领导来当地视察检查工作,重要外宾来访,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以及调研、考察等形成的声像等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有关部门要着重抓好国家、省部级领导在本部门进行调研和考察所形成的各种载体档案、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本部门重大活动档案以及其他重要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向当地档案馆的移交工作。同时,鼓励集体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或寄存档案。要注意做好社会各类组织、知名人士、社会公共活动等典型个体档案的征集工作,并注重从民间征集散存于社会的珍贵历史档案和反映地区特色的档案史料。
六、大力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
(十三)制定档案信息化发展规划。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杭州市电子政务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促进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健康、快速发展。要把数字档案馆建设纳入当地政府“数字工程”和电子政务建设,保障人、财、物的投入。力争在2008年底,我市各级档案馆全面建成数字档案馆。
(十四)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进程。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档案室要加强档案目录数据库、现行文件数据库、资料目录数据库、重要档案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档案数据库建设,加快历史档案的数字化处理。
(十五)完善杭州档案信息网。依托政务外网,建立档案数字化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充分利用和发挥网站的作用,整合共享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档案室的电子档案信息资源,使档案网站面向社会、服务公众,成为宣传档案工作、开展档案信息服务的窗口,构成统一的杭州市档案信息网。
(十六)加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将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纳入电子政务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实现文件、档案一体化管理。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强与政务信息化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对档案数字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要结合市党政机关新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特别是将要推行的电子公文新标准,在市直机关推广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统一标准软件,建立市直机关电子文件归档制度。档案馆要实时接收各个部门形成的电子文件,并向社会提供非涉密的电子文件利用服务。
(十七)应用和制定完善标准规范。各地各部门在建设数字档案馆(室)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浙江省档案局下发的《浙江省综合档案馆电子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等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结合建设内容,从管理、业务、技术三个方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逐步推出杭州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实施办法、电子文件和档案元数据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和档案数据交换标准、电子文件和档案移交接收进馆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以确保档案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可操作性、数据交换、长期管理、资源共享。
七、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十八)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各地要把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档案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乡镇的考核。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每年定期听取档案工作的汇报,检查、指导档案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档案事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十九)加大对档案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国家档案馆的进馆档案整理费、重要档案征集费、重点珍贵档案和病变档案抢救费、档案日常维护费、档案资料编研费、档案信息化建设费、档案科研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档案事业费随着馆藏档案的增加而相应增长。
(二十)切实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档案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要根据档案专业的特点和档案信息化的新要求,配齐配强各级档案局(馆)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加大档案系统干部任用和交流力度,增强档案干部队伍活力。乡镇机关和县以上机关、团体都要设置档案管理岗位,明确专(兼)职档案人员。大力加强人才培养,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智力保证。做好人才资源网络化工作,建立档案中、高级人才库。
(二十一)关心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环境,各地可参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9号)和市人事局、市文化局《转发关于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部分岗位提高津贴比例的通知》(杭人〔1996〕346号)有关精神,给予其享受档案劳动保护津贴待遇,以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