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人〔2002〕91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档案局(馆),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职称改革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本市对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制度。现将《杭州市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遇问题请及时报告。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档案局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杭州市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档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现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社会化、科学化,促进本市档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全市统一考试,不再进行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初级一门《档案工作实务》;中级两门《档案工作实务》、《中外档案理论与历史》。
第四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定通过全市统一考试获得的任职资格,仅表明其已具备该职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所获得的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五条 参加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遵守职业道德。
3、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取得浙江省或杭州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二、报考条件
初级:
1、初中毕业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0年。
2、高中毕业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3年。
考试合格者原则上须聘任员级职务4年后方可聘任助级职务。
中级:
1、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3年;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已取得档案大专专业证书,使用至2003年底止);中专毕业参加工作满15年,其中从事档案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且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高中以下学历参加工作满20年,其中从事档案专业工作不少于15年,且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
2、通过规定的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或浙江省职称古汉语考试。
3、通过规定的浙江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六条 原已被评聘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并符合报考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第七条 原从事非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担任的助理级职务,符合第五条中规定的大专以上学历相应任职年限,且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经年度考核合格,可报名参加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第八条 参加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岗位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或古汉语合格证书(初级除外)、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到指定的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九条 本市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由杭州市人事局和杭州市档案局共同负责: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会同档案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档案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命题,统一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
第十条 本市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必须按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本市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由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档案局发文确认,并授予《杭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杭州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杭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和颁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任职资格人员中择优聘任。现已被评聘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年度考核合格,可续聘原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含民营)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和杭州市档案局分别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