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 1999 ]112 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名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杭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名人档案是国家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征集、保管和利用好名人档案,对于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反映杭州历史,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杭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市档案馆负责。市档案馆内设名人档案库,专门保管全市名人档案。
第三条 市档案馆名人档案库是永久保存全市名人档案的中心。
第四条 入库名人的范围为:历代杭州籍或曾在杭州地区长期活动非杭州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
(一)政界:担任过副市级以上职务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负责人及相当级别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
(二)军界: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军级以上职务的军队负责人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担任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较深造诣、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
(六)体育界:著名教练员、运动员(获得过国家级以上单项比赛冠军者);
(七)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省、部级以上单项先进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人物;
(八)宗教界的著名人士;
(九)著名民间艺(匠)人;
(十)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社会声望的人士;
(十一)有声望的祖籍杭州的华侨领袖、外籍华人及长期在我市活动过的有影响的外国人。
第五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题词、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包括手稿)、研究成果、书画、诗词、摄影作品等;
(四)与名人直接有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谱牒、通讯录、信函等;
(五)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六)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七)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第六条 收集名人档案的形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向档案馆进行移交;
(三)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
(四)对其它档案馆及其它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市外、境外的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六)其它由市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
第七条 名人档案征集的对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著名人士,各级宣传和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部门以及外事、警卫等部门;
第八条 市档案馆要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市档案馆要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建立名人档案汇集,以每个名人为单位单独编制目录,并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名人档案的分类、整理、编目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档案馆应组成专家组,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十四条 市档案馆应按照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保证安全,防止名人档案丢失或损坏。
第十五条 名人档案服务形式有:
(一)提供参考依据与咨询服务;
(二)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
(三)举办宣传教育、纪念展览;
(四)开展目录交流服务;
(五)提供复制、摘录服务;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提供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个人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如本人或亲属有要求,可对其中须保密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第十七条 属有关机构及本人或亲属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对当事人应提供优先及免费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