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在市直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市直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 2001 ]53 号
市直属各单位:
市档案局《关于在市直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档案局关于
在市直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
(
为了做好市直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00〕11号),以及《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的精神,现就市直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机构变动部门(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交接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在变动工作岗位时,必须先将档案妥善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在机构改革中新设置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工作。
三、撤销的部门(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市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档案局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管部门(单位)代管,不得分散。撤销后改为委、办、局管理的部门(单位),其档案暂由改建后的部门(单位)管理。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单位),其形成的档案应及时建立新的全宗。原部门(单位)的档案应移交市档案馆;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档案局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5年后移交市档案馆。
五、一个部门(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为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市档案馆,或经市档案局同意,由承担原部门(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部门(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六、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单位),其原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七、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在机构变动前提出本部门(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报市档案局,以便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八、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有关档案接收标准,并附有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材料。
九、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机构变动前后的档案全宗划分及其原部门(单位)档案室室藏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由市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后确定。
十、在机构改革中,如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市档案局,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