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指导
馆藏档案存“毁”鉴定后的处置与出路
发布时间:2008-06-03
馆藏档案鉴定根据目的不同,可以提出不同的要求,形成不同的概念。但无论如何,它都是档案馆日常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整个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本文讨论的主题是馆藏档案存“毁”鉴定后的处置与出路,笔者的本意是“存”,而不是“毁”。有鉴于通常意义上馆藏档案存“毁”鉴定能够决定档案的“生死存亡”,因此事关重大,应当谨慎从事。通常意义上馆藏档案存“毁”鉴定,严格讲,称之为取舍鉴定更为贴切。经过存“毁”鉴定的档案普遍面临的只有两条出路:要么继续留存,要么剔除销毁。这种结局不符合时代的发展,经鉴定拟剔除的档案不应只有销毁这样一条“死路”,还应有其他出路和处置办法。这正是本文所要表达的思想和探讨的话题。
一、馆藏档案存“毁”鉴定工作的现状
馆藏档案存“毁”鉴定,是指由专门的档案鉴定组织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在综合判定档案的价值后,确定其去留的一项业务工作。国家档案局1983年颁发的《档案馆工作通则》明确提出,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本级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实际结果是:许多省级档案馆不仅保管永久档案,同时也保存了大量的长期甚至短期档案,有的省级档案馆至今仍在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如湖北省档案馆馆藏近50万卷档案中,长、短期卷近14万卷,而且长期卷的数量还在逐年增加。这种现状有它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长期保管的文书档案其保管期限为16~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新方法规定定期一般分为30年、20年)。以此为前提,各级档案馆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存毁鉴定就属于正常工作。新中国成立近60年了,众多综合档案馆都积存了大量到期待鉴定的长期甚至短期保管的档案,任务十分繁重。深入研究馆藏期满档案存“毁”鉴定工作已是迫在眉睫,而现实状况则不尽如人意。
1. 部分档案馆基本没有正常开展馆藏档案存“毁”鉴定工作。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其一,馆藏量较少,民国以前重要珍贵档案更少,与公民利用需求矛盾大。我国虽然有5000年左右文字可考的历史,但由于多种原因,除了中央档案馆、一史馆、二史馆及西藏、辽宁、四川、天津、上海、湖北等部分省级档案馆保存有数量较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历史档案外,绝大部分档案馆馆藏历史档案数量很少;建国后的档案又受到“文革”的严重冲击,致使多数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较少。目前,我国无论是中央一级档案馆还是地方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远远低于许多国家同类档案馆的馆藏量。如法国巴黎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排架长度达到70公里,而我国馆藏量位居前茅的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排架长度仅10余公里。以如此少量的档案资源面对社会公众的巨大需求,显然不能适应。如果再对其中部分拟剔除的档案进行销毁,矛盾会更加突出。
其二,编制、经费和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硬”约束影响深远。自1985年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颁布《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以来,各级档案馆的人员编制即依据馆藏量来配置,经费亦是参考馆藏量来决定。这种制度规定的影响是非常现实的,给档案局(馆)领导直接的警示就是:谁销毁档案,谁就在销毁编制,同时也在削减经费。而且各地普遍开展的档案馆目标管理,其考核标准中也有馆藏数量的具体要求,这从无形中影响了人们对档案的处置态度,形成了档案数量“唯多论”,各馆都舍不得减少馆藏,纷纷想方设法增加馆藏档案数量。档案存“毁”鉴定工作基本上被搁置在一边。况且,1998年前后各地普遍实行机构改革,多数档案馆与档案局合并,两块牌子,一套机构,人员编制虽然不再主要依据馆藏档案数量,但机构改革后,各级综合档案馆人员减少,加上档案馆工作范围拓宽,重心转移,致使部分档案馆无暇顾及档案存“毁”鉴定工作。
其三,档案存“毁”鉴定的风险性因素。档案存“毁”鉴定最核心的内容是准确判断档案的价值,以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保存的必要。由于档案价值的实现具有多元性、滞后性、随机性、双重性、潜在性等特征,致使档案价值鉴定的风险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标准理解和把握的尺度空间过大,容易导致出差错。人为的主观因素在档案存毁鉴定中占有很大的份量,其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对档案存“毁”鉴定的风险性是客观存在的。为了避免过多的人为因素对档案造成无谓的破坏,一般采取“宁可错放三千,不可乱判一件的态度”。二是工作浩繁,难度很大。持之以恒的存“毁”鉴定耗时费力,成本很高,而档案又不可再造,因此,一般都愿采取“收什么,存什么”的稳妥、保守办法。实际工作中,怕出差错,是档案价值鉴定过程中时刻令人紧张的因素,因而造成了求稳的心理。这种求稳怕错的思想,影响了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开展,特别是经过20世纪50年代的所谓“战备鉴定”和“文革”中的错销档案,使人们难消余悸。工作难度大,主要是因为档案价值的潜在性、档案价值鉴定的预测性、鉴定原则及标准的模糊性、理论研究的滞后性以及鉴定结果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致使档案存“毁”鉴定难度很大,失误难免,加重了人们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畏惧心理。
2. 少数档案馆正常开展了档案存“毁”鉴定工作,但对拟剔除档案的处置束手无策。
从各级综合档案馆特别是省级以上档案馆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前,部分档案馆馆藏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开展得比较正常。而且那时候,鉴定与销毁是密不可分的。经鉴定后剔除的档案基本上都销毁了。如某省档案馆曾分别于1958年销毁中南大区档案38000余市斤;1966年销毁民国传票10余麻袋;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又先后3次代销毁档案近2万斤、17000余卷、100多捆。然而,实践证明,鉴于人们的思想认识、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往档案的销毁工作存在很大的漏洞,出现较大的偏差。如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政治性内容的档案利用价值就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经济、科技类档案的利用价值突显。而从历史上经过鉴定销毁了档案清册来看,很多当时被判“死刑”的档案用今天的眼光来看都是误判。比如,有的馆在当时“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条件下,将许多反动党团档案资料均列入销毁对象。还有20世纪80年代,有些档案馆在整理馆藏档案时,片面认为档案中来往信件使用的信封及邮票没有用,将其全部从案卷中抽出,使其大量流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档案意识的不断强化,百姓档案文物意识的唤醒,特别是汲取历史教训,“从宽保险,从严危险”,加上库房条件的极大改善,档案人对馆藏档案保管期限鉴定工作更加谨慎起来。鉴定工作虽然还在开展,但比较消极,远远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50余年来断断续续的档案鉴定失误教训,不知道让多少人背上了有负历史责任的包袱,“鉴定难,销毁更难”,“谈毁色变”,对经过鉴定判处“死刑”的档案,亦是“缓期执行”,甚至“缓而无期”,留给后人处置。这种观念目前在各级档案馆中颇有市场。
二、馆藏档案存“毁”鉴定后的处置与出路
这里提出的存“毁”概念,其内涵实质上是“存而不毁”,与传统意义上的“存毁”并列而对立的内涵处于完全不同的初衷和立意。与此相适应,馆藏档案存“毁”鉴定后的处置与出路就是应有的话题。
长期以来,馆藏档案的价值鉴定与销毁是一对“连体儿”,期满档案经鉴定无保存价值后,只有销毁一条路。如邓绍兴、陈智为合著的《新编档案管理学》提出:“档案经过鉴定后,没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已经保管期满的档案就要进行销毁”。其他档案权威论著均有类似提法。
曾经作为“档案”保管的历史文献,时间愈长,愈是“一物难求”,其珍贵性是不言而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以机要性为其底蕴的档案,属于国家垄断资源,对社会和公众往往是“密而不宣”的,时间愈久、稀有性愈大、珍贵性愈强。许多经鉴定拟剔除的档案,在失去所谓的档案保存价值以后,往往可能还有文物价值、教学价值、展览价值、收藏价值、文学史料价值等。如此说来,档案存毁鉴定后,不“存”则“毁”的做法未免失之简单、片面和机械。教科书固执持有此种观点就更显欠妥,值得磋商。
显然,传统意义上的档案存毁鉴定具有去重、消“肿”、剔废的目的,出发点都是不错的。现实的问题是在传统的目的上还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如何创新?馆藏期满经鉴定拟剔除的档案到底应该如何处置?出路在哪里?总结多年来的思考和探索实践,在这里大概提出五条出路,供档案界同仁、专家参考:
1. 退回原档案形成单位。经鉴定拟剔除的档案多产生于50年前,站在综合档案馆的角度考虑可能觉得价值不大,但对于原形成单位而言,毕竟是自己的“亲生骨肉”,片纸只字与单位的发展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许对其修《专业志》等有借鉴意义。湖北省档案馆曾对馆藏省直机关长期和短期档案进行过鉴定,对其中部分档案拟剔除销毁。为慎重起见,先后征求了原档案形成单位意见,结果数家单位一致认为这些档案不宜销毁。一方面,档案馆准备处理;另一方面原机关要求保存。既然如此,不如做个顺水人情,将这部分档案退回原形成单位,让他们自行保管,也让这批档案发挥余热,双方都满意。
2. 开展馆际交流。《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照此理解,档案馆与档案馆之间开展档案重复件的交换更有条件也更有利。在这个问题上,档案部门应向博物、文物等部门学习,不要作茧自缚。重份档案的交流不应仅仅局限于上述单位之间,只要是重份档案或者经鉴定拟剔除的档案,在不危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应该可以在一切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交换。因为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不是绝对的,比如中央档案馆和一史馆、二史馆经鉴定拟划作定期甚至拟销毁的档案,在地方档案馆可能就是宝贝;同样,一些省级档案馆拟销毁的档案对市县档案馆而言,也有重要保存价值。如湖北省档案馆馆藏到期拟销毁的“五·七”干校约9000册会计档案,对于省馆而言可能价值不大,但对于当年“五·七”干校所在地档案馆来说,就有其特殊意义。与其销毁,不如移交给当地档案馆。从历史上看,还有许多销毁的档案并不是本身没有价值,仅仅因为是重份件而被销毁。这相当可惜。一些档案异地保存更有利于发挥其作用。许多待销毁的档案完全可以用于馆际间交流,互通有无,实现双赢或多赢。
3. 用于教学。档案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纯粹采取空对空的灌输式理论教学,效果不理想。用拟剔除的档案现场教学,既不危害档案的安全,又可使学生得到感性认识,何乐而不为。湖北省档案馆就将曾经原中南大区拟剔除销毁的1000余卷档案分别移交给省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和沙市档案学校用于教学,效果很好。
4. 用于展览。展览是档案发挥效用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但长期展览,将对档案原件的安全和寿命带来隐患。而利用拟剔除档案参展不失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5. 进入文物市场进行流通。拟剔除的档案基本上都有50余年的历史,很多已成为“孤本”。即使没有档案价值,但仍有一定的文物价值。它所包含的历史信息是多方面的,社会的需求也是很大的。在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藏“档”于民也应当是一条可以探索的道路,利用拟剔除的档案进行这一实践,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尤其是随着国内收藏热方兴未艾,百姓的档案文物意识正在被唤醒,对档案文物的收藏有火暴之势。这又是一个良好的时机。
(作者单位:湖北省档案局馆 430071)
一、馆藏档案存“毁”鉴定工作的现状
馆藏档案存“毁”鉴定,是指由专门的档案鉴定组织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在综合判定档案的价值后,确定其去留的一项业务工作。国家档案局1983年颁发的《档案馆工作通则》明确提出,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本级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实际结果是:许多省级档案馆不仅保管永久档案,同时也保存了大量的长期甚至短期档案,有的省级档案馆至今仍在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如湖北省档案馆馆藏近50万卷档案中,长、短期卷近14万卷,而且长期卷的数量还在逐年增加。这种现状有它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长期保管的文书档案其保管期限为16~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新方法规定定期一般分为30年、20年)。以此为前提,各级档案馆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存毁鉴定就属于正常工作。新中国成立近60年了,众多综合档案馆都积存了大量到期待鉴定的长期甚至短期保管的档案,任务十分繁重。深入研究馆藏期满档案存“毁”鉴定工作已是迫在眉睫,而现实状况则不尽如人意。
1. 部分档案馆基本没有正常开展馆藏档案存“毁”鉴定工作。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其一,馆藏量较少,民国以前重要珍贵档案更少,与公民利用需求矛盾大。我国虽然有5000年左右文字可考的历史,但由于多种原因,除了中央档案馆、一史馆、二史馆及西藏、辽宁、四川、天津、上海、湖北等部分省级档案馆保存有数量较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历史档案外,绝大部分档案馆馆藏历史档案数量很少;建国后的档案又受到“文革”的严重冲击,致使多数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较少。目前,我国无论是中央一级档案馆还是地方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远远低于许多国家同类档案馆的馆藏量。如法国巴黎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排架长度达到70公里,而我国馆藏量位居前茅的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排架长度仅10余公里。以如此少量的档案资源面对社会公众的巨大需求,显然不能适应。如果再对其中部分拟剔除的档案进行销毁,矛盾会更加突出。
其二,编制、经费和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硬”约束影响深远。自1985年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颁布《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以来,各级档案馆的人员编制即依据馆藏量来配置,经费亦是参考馆藏量来决定。这种制度规定的影响是非常现实的,给档案局(馆)领导直接的警示就是:谁销毁档案,谁就在销毁编制,同时也在削减经费。而且各地普遍开展的档案馆目标管理,其考核标准中也有馆藏数量的具体要求,这从无形中影响了人们对档案的处置态度,形成了档案数量“唯多论”,各馆都舍不得减少馆藏,纷纷想方设法增加馆藏档案数量。档案存“毁”鉴定工作基本上被搁置在一边。况且,1998年前后各地普遍实行机构改革,多数档案馆与档案局合并,两块牌子,一套机构,人员编制虽然不再主要依据馆藏档案数量,但机构改革后,各级综合档案馆人员减少,加上档案馆工作范围拓宽,重心转移,致使部分档案馆无暇顾及档案存“毁”鉴定工作。
其三,档案存“毁”鉴定的风险性因素。档案存“毁”鉴定最核心的内容是准确判断档案的价值,以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保存的必要。由于档案价值的实现具有多元性、滞后性、随机性、双重性、潜在性等特征,致使档案价值鉴定的风险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标准理解和把握的尺度空间过大,容易导致出差错。人为的主观因素在档案存毁鉴定中占有很大的份量,其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对档案存“毁”鉴定的风险性是客观存在的。为了避免过多的人为因素对档案造成无谓的破坏,一般采取“宁可错放三千,不可乱判一件的态度”。二是工作浩繁,难度很大。持之以恒的存“毁”鉴定耗时费力,成本很高,而档案又不可再造,因此,一般都愿采取“收什么,存什么”的稳妥、保守办法。实际工作中,怕出差错,是档案价值鉴定过程中时刻令人紧张的因素,因而造成了求稳的心理。这种求稳怕错的思想,影响了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开展,特别是经过20世纪50年代的所谓“战备鉴定”和“文革”中的错销档案,使人们难消余悸。工作难度大,主要是因为档案价值的潜在性、档案价值鉴定的预测性、鉴定原则及标准的模糊性、理论研究的滞后性以及鉴定结果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致使档案存“毁”鉴定难度很大,失误难免,加重了人们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畏惧心理。
2. 少数档案馆正常开展了档案存“毁”鉴定工作,但对拟剔除档案的处置束手无策。
从各级综合档案馆特别是省级以上档案馆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前,部分档案馆馆藏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开展得比较正常。而且那时候,鉴定与销毁是密不可分的。经鉴定后剔除的档案基本上都销毁了。如某省档案馆曾分别于1958年销毁中南大区档案38000余市斤;1966年销毁民国传票10余麻袋;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又先后3次代销毁档案近2万斤、17000余卷、100多捆。然而,实践证明,鉴于人们的思想认识、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往档案的销毁工作存在很大的漏洞,出现较大的偏差。如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政治性内容的档案利用价值就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经济、科技类档案的利用价值突显。而从历史上经过鉴定销毁了档案清册来看,很多当时被判“死刑”的档案用今天的眼光来看都是误判。比如,有的馆在当时“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条件下,将许多反动党团档案资料均列入销毁对象。还有20世纪80年代,有些档案馆在整理馆藏档案时,片面认为档案中来往信件使用的信封及邮票没有用,将其全部从案卷中抽出,使其大量流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档案意识的不断强化,百姓档案文物意识的唤醒,特别是汲取历史教训,“从宽保险,从严危险”,加上库房条件的极大改善,档案人对馆藏档案保管期限鉴定工作更加谨慎起来。鉴定工作虽然还在开展,但比较消极,远远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50余年来断断续续的档案鉴定失误教训,不知道让多少人背上了有负历史责任的包袱,“鉴定难,销毁更难”,“谈毁色变”,对经过鉴定判处“死刑”的档案,亦是“缓期执行”,甚至“缓而无期”,留给后人处置。这种观念目前在各级档案馆中颇有市场。
二、馆藏档案存“毁”鉴定后的处置与出路
这里提出的存“毁”概念,其内涵实质上是“存而不毁”,与传统意义上的“存毁”并列而对立的内涵处于完全不同的初衷和立意。与此相适应,馆藏档案存“毁”鉴定后的处置与出路就是应有的话题。
长期以来,馆藏档案的价值鉴定与销毁是一对“连体儿”,期满档案经鉴定无保存价值后,只有销毁一条路。如邓绍兴、陈智为合著的《新编档案管理学》提出:“档案经过鉴定后,没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已经保管期满的档案就要进行销毁”。其他档案权威论著均有类似提法。
曾经作为“档案”保管的历史文献,时间愈长,愈是“一物难求”,其珍贵性是不言而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以机要性为其底蕴的档案,属于国家垄断资源,对社会和公众往往是“密而不宣”的,时间愈久、稀有性愈大、珍贵性愈强。许多经鉴定拟剔除的档案,在失去所谓的档案保存价值以后,往往可能还有文物价值、教学价值、展览价值、收藏价值、文学史料价值等。如此说来,档案存毁鉴定后,不“存”则“毁”的做法未免失之简单、片面和机械。教科书固执持有此种观点就更显欠妥,值得磋商。
显然,传统意义上的档案存毁鉴定具有去重、消“肿”、剔废的目的,出发点都是不错的。现实的问题是在传统的目的上还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如何创新?馆藏期满经鉴定拟剔除的档案到底应该如何处置?出路在哪里?总结多年来的思考和探索实践,在这里大概提出五条出路,供档案界同仁、专家参考:
1. 退回原档案形成单位。经鉴定拟剔除的档案多产生于50年前,站在综合档案馆的角度考虑可能觉得价值不大,但对于原形成单位而言,毕竟是自己的“亲生骨肉”,片纸只字与单位的发展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许对其修《专业志》等有借鉴意义。湖北省档案馆曾对馆藏省直机关长期和短期档案进行过鉴定,对其中部分档案拟剔除销毁。为慎重起见,先后征求了原档案形成单位意见,结果数家单位一致认为这些档案不宜销毁。一方面,档案馆准备处理;另一方面原机关要求保存。既然如此,不如做个顺水人情,将这部分档案退回原形成单位,让他们自行保管,也让这批档案发挥余热,双方都满意。
2. 开展馆际交流。《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照此理解,档案馆与档案馆之间开展档案重复件的交换更有条件也更有利。在这个问题上,档案部门应向博物、文物等部门学习,不要作茧自缚。重份档案的交流不应仅仅局限于上述单位之间,只要是重份档案或者经鉴定拟剔除的档案,在不危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应该可以在一切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交换。因为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不是绝对的,比如中央档案馆和一史馆、二史馆经鉴定拟划作定期甚至拟销毁的档案,在地方档案馆可能就是宝贝;同样,一些省级档案馆拟销毁的档案对市县档案馆而言,也有重要保存价值。如湖北省档案馆馆藏到期拟销毁的“五·七”干校约9000册会计档案,对于省馆而言可能价值不大,但对于当年“五·七”干校所在地档案馆来说,就有其特殊意义。与其销毁,不如移交给当地档案馆。从历史上看,还有许多销毁的档案并不是本身没有价值,仅仅因为是重份件而被销毁。这相当可惜。一些档案异地保存更有利于发挥其作用。许多待销毁的档案完全可以用于馆际间交流,互通有无,实现双赢或多赢。
3. 用于教学。档案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纯粹采取空对空的灌输式理论教学,效果不理想。用拟剔除的档案现场教学,既不危害档案的安全,又可使学生得到感性认识,何乐而不为。湖北省档案馆就将曾经原中南大区拟剔除销毁的1000余卷档案分别移交给省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和沙市档案学校用于教学,效果很好。
4. 用于展览。展览是档案发挥效用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但长期展览,将对档案原件的安全和寿命带来隐患。而利用拟剔除档案参展不失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5. 进入文物市场进行流通。拟剔除的档案基本上都有50余年的历史,很多已成为“孤本”。即使没有档案价值,但仍有一定的文物价值。它所包含的历史信息是多方面的,社会的需求也是很大的。在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藏“档”于民也应当是一条可以探索的道路,利用拟剔除的档案进行这一实践,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尤其是随着国内收藏热方兴未艾,百姓的档案文物意识正在被唤醒,对档案文物的收藏有火暴之势。这又是一个良好的时机。
(作者单位:湖北省档案局馆 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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