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峰会应急保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06〕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1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启动条件
杭州市级层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总架构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依据突发事件类型及等级分类分级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专项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发生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级专项预案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会同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事发地区、县(市)应急预案。
(二)总体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由市政府启动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
1.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或经研判将演变为重大(Ⅱ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的;
2.区、县(市)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的;
3.上级有要求或市主要领导有指示的;
4.其他紧急情况需要启动的。
二、启动审批
(一)启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前,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先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案启动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应急指挥部名称、预案名称、依据、启动时点、响应等级、区县(市)政府及关联部门预案启动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二)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前,市应急办应会同先期响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根据事件的性质、后果、发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意见,填写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需启动省级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时,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或省级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发生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事发地区、县(市)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部可设在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也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即主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视情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设立指挥部,原则上由该突发事件主预案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总指挥,由主预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同时启动相关协同预案和事发地区、县(市)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
(二)启动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时,市应急办应同时启动警戒值班备勤,协同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指挥协调。
四、响应中止
(一)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中止或响应降级,应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响应中止(响应降级)情况、响应变化的时点、主要依据、后续工作安排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响应中止,应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应急办会商研判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评估
由市应急办牵头负责对较大(Ⅲ级)以上公共事件应对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事件起因、性质、后果和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决策能力、处置能力、保障能力及应对后的预案总结改进情况,并根据杭政函〔2006〕6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责任认定和奖励惩处。
未尽事项,由市应急办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