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杭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06〕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及时通报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环保局负责市级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市环保局或区、县(市)政府可报请市政府批准,或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成立市政府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杭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交警局、高速交警杭州支队、市气象局、市城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杭州警备区、武警杭州市支队、市城投集团、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各区县(市)政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工作分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
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二)区、县(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响应的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区域的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区、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市环保局提出请求。
(三)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级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环境应急专家组。
市环保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杭州市环境应急专家组,并负责专家组名单的维护和动态更新。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化工、生态、水利水文、辐射、防化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五)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1.渔业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内河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救援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4.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信息监控。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并及时向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市政府。上级环保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保部门。
(二)预防工作。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2.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依法组织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三)预警及措施。
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蓝色预警由区、县(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
2.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级政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4)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准备工作;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5)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重特大紧急突发事件,必须即时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送。
2.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监管、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保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各级政府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中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市外办、台办、侨办协调,同时上报省政府相关部门。
四、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视情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预案和事发地区、县(市)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应急响应程序。
1.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
2. 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继续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组织有关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为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6)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7)加强对受影响地区和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9)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由其共同的上级政府发布。
(四)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1.部门工作组应对。
初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涉及敏感区域时,市环保局要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2.市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市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有关情况;
(2)指导当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当地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市政府决策部署,成立杭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邻近市级行政区域通报相关情况;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五)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三)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地方财政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促进环境应急工作开展。各级环境应急相关部门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以保证快速到达现场,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三)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大中型环境风险单位的消防、防化、环保等应急小组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互联互通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决策科学性;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因特网等载体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2.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3.演练。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工作总体安排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自身职责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七、附则
(一)由市环保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如因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导致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环保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附件1
杭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一、市环保局:牵头制订、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调查处理、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指导现场处置工作;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区、县(市)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二、市应急办: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报告相关市领导,协助分管市领导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据职责规划、指导全市应急指挥系统、避难场所、应急项目等应急保障工作;掌握全市应急资源信息。
三、市发改委:牵头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
四、市经信委: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电力、通信等相关保障工作。
五、市建委:负责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做好对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全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船舶和相关水上设施及码头、港口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工作。
七、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照权限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市林水局:负责所辖江河、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重大水利工程应急处置措施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度所辖水利工程的引水、配水;负责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文监测资料,进行水文状况分析;负责森林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管理;负责对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
九、市农业局:指导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农业、渔业等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调查评估;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
十、市市场监管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对商品流通和食品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流通,维护应急期间市场秩序。
十一、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参与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依法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并通报调查结果。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开展地质灾害所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开展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调查。
十三、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公众身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止供水;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为区、县(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十四、市旅委:负责外来旅游人员的疏导工作;负责饭店、宾馆等的应急动员工作; 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十五、市公安局: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设立警戒线;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
十六、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指挥部指令,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扑灭事故现场的火灾、抢救被困人员,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一步扩大,加强冷却、防止爆炸;负责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十七、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十八、高速交警杭州支队:负责高速公路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
十九、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工作,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
二十、市城管委:负责城镇排水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以及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市区供水水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突发水质异常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被损毁市政设施的抢险、恢复和维护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供气、排水管网、桥梁隧道、市政环卫设施运行安全监管;负责落实所管理水体的引水、配水等应急措施;配合开展现场洗消工作。
二十一、市民政局:依据职责指导事件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避灾疏散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管理。
二十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环境应急装备、防护用品的购置、维护费用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十三、市商务委:协调应急物资调配工作,组织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的统筹调运,保障市场供应。
二十四、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加强广播电视及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十五、市人防办: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人防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二十六、市规划局:协助做好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测绘。
二十七、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宣传;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十八、市教育局:开展学校环境保护及环境安全教育,做好应急期间对学生的环境应急教育和引导工作。
二十九、杭州警备区: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相关装备参加应急救援。
三十、武警杭州市支队: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组织、调配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三十一、市城投集团:做好集团管理的污水、固废处理及燃气、自来水供应等设施的运行维护;负责燃气安全事故、自来水供水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下属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三十二、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负责协调杭州区域内列车上危险化学品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协调杭州地区铁路(下属)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配合做好应急器材、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三十三、各区、县(市)政府:按规定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政府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减轻或消除污染;组织对人员的转移安置和医学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落实善后处置工作;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波及到的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相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
及主要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环境应急处置。事发地政府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具体负责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处置措施。
一、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人防办、杭州警备区、武警杭州市支队、市城投集团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相关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林水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提供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对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应急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商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规划局、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市城投集团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险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运,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城投集团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局、高速交警杭州支队、市旅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