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外贸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外贸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外贸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杭州市外贸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动我市外贸转型升级,促进外贸健康稳定发展,构建外贸竞争新优势,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第一组: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
第二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
第三组:富阳区、桐庐县、建德市、临安市。
第四组: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对四组考核对象均实施的考核内容。
完成外贸出口目标任务得50分。超额完成任务的,对超出目标任务部分予以加分,上不封顶。
(二)对前三组考核对象实施的考核内容。
1.质量提升情况(25分):机电、高新产品出口增量10分,品牌建设工作5分,基地平台建设和供应链管理工作5分,外贸主体培育工作5分。
2.防范风险情况(15分):贸易救济工作5分,信保工作10分。
3.基础和配合工作(10分):外贸政策5分,配合工作5分。
三、考核办法
(一)按照市政府下达给各考核对象的外贸出口目标任务,由市商务委制订年度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未完成外贸出口目标任务的区、县(市)及开发区不参与评奖。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前三组考核对象按得分高低排序,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各1名,其他为鼓励奖。考核分值相同的可并列获奖。
第四组完成出口目标任务的,即评为鼓励奖。
(二)奖励标准。
1. 获得一等奖的,各给予3个二等功名额;获得二等奖的,各给予3个三等功名额;获得三等奖和鼓励奖的,其党政负责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嘉奖。
2.将外贸出口指标列为“综合考评重点工作单项奖”项目内容,年终根据考核结果与综合考评奖挂钩,实行上下浮动。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杭州市外贸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