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西湖蓝”)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西湖蓝”)行动计划
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西湖蓝”)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0日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西湖蓝”)行动计划
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全面实施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强化监督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61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西湖蓝”)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考核办法。
二、考核内容
对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的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市直部门只考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环境空气质量以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辖区监测细颗粒物(PM2.5)浓度年均值达标情况以及改善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以调整能源结构、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控制农村废气污染和保障措施等7项重点任务为考核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计分方法等由杭州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另行制订。
三、考核方式
(一)列入综合考评。将大气污染防治(“西湖蓝”)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列入市政府综合考评,并实施单列考核,分值比重逐年增加。
(二)实行年度考核。采用评分制,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由市大气办负责汇总计分。
1.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打分。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以实际打分作为最终得分,环境空气质量以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打分的80%加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打分的20%作为最终得分,两类最终得分中较低的分值作为考核结果;
2.对市直相关部门考核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打分作为评分结果。
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含)—90分为良好;60(含)—70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制定计划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行动计划、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至各乡镇(街道)和下属机构,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其主要内容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大气办。
五、自查总结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和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市大气办,抄送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商务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园文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林水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应急办。自查报告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重点任务完成、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考核内容以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浙生态办函〔2015〕8号)要求,对行动计划和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大气办,并准备相关工作台账。
六、分类考核
考核工作由市大气办和市直相关部门分类组织实施。对市直相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及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的考核,由市大气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单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由具体牵头的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大气办,由市大气办将考核结果汇总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市政府。
七、考核应用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市委组织部。按照《浙江省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浙组〔2009〕6号)等有关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降低支持力度。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情况和PM2.5浓度年均值变化情况,对各区、县(市)分别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或处罚。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城市PM2.5浓度年均值较上年下降(扣除全市总体影响的相对变化率,即减去当年全市PM2.5浓度年均变化率)在10%以内、10%(含)—20%、20%(含)—30%、30%(含)—40%、40%(含)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考核结果不合格,且城市PM2.5浓度年均值较上年上升(扣除全市总体影响的相对变化率)在10%以内、10%(含)—20%、20%(含)—30%、30%(含)—40%、40%(含)以上的,分别处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年度奖励和处罚资金分别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中列支和扣减。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修订,并适当增加年度资金总量。
八、整改督查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审批当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直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九、其他事项
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PM2.5浓度)有效性达不到国家和省里要求的,其考核结果等级视情况作降一级处理;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行动计划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5年7月20日起施行,由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西湖蓝”)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