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级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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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健全和加强村级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农村各项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档案是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级企事业单位和农户在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 村级档案工作是农村基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级企事业单位要重视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纳入村规范化管理内容。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村级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各类档案综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一名兼职档案员;配置档案专柜,有档案保管基本设施;确保村级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村级单位的档案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归村民个人所有;它们均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村级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村级档案具体归档和不归档范围的规定由市(地)、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级单位、村民向当地档案馆捐赠、寄存和出卖其所有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 村级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则进行整理。
(一)文书档案按年度--问题分类整理。
(二)会计档案按年度--形式(报表、帐簿、凭证、其他会计资料)分类整理。
(三)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分类整理;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瑾分类整理;科研档案按课题分类整理。 (四)村民档案按村民小组结合各户习惯顺序分类整理。
(五)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整理。
第九条 村级各类档案按下列方法排列编号。
(一)文书档案案卷按保管期限分开,在同一保管期限内按年度结合类别顺序排列编号。
(二)会计档案案卷按类别、年度顺序排列编号。
(三)科技档案案卷按类别、时间、工程项目或型号顺序排列编号。
(四)村民档案按村民小组结合各户习惯顺序排列编号。
(五)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类别、时间顺序排列编号;奖状、奖品等实物档案按类别、时间逐件登记编号。
第十条 以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或街道和所在村名称组成。 村与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一的单位,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档案与村档案视同一全宗,其档案统一分类、整理、排列和编目。规模较大的村所属单位的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的,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村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处理的办法,由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村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档案借阅制度。围绕农村现代化建设,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等中性工作,开展档案利用和编研工作。
第十三条 村级单位和村民对损毁、丢失以及出卖、涂改、伪造的违法行为,有责任上报当地政府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