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06-03-02
(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
档案局是党和国家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是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中心,属于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工作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编制人数应随馆藏档案(包括具有档案价值的资料)数量的增减而相应增减。为了合理地确定档案馆人员编制,特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标准
1、以馆藏档案一万卷(册,折合上架排列长度约
2、馆藏超过一万卷不足三十万的,其超过部分每五千卷增配一人;超过三十万卷的,其超过部分每七千卷增配一人;超过三十万卷的,其超过部分每七千卷增配一人。
3、生活后勤工作独立的档案馆,除按上述规定配备业务人员外,可按不超过业务人员的百分之二十增加编制。
二、 本标准系根据全国一般情况制定的。通行两种以上文字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馆藏外文档案、少数民族文字档案较多、或设有后库等特殊的档案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编制。
三、 三职工因病无法坚持工作及离职学习人员需要定为编外人员时,按有关处理规定办理。其他类型档案的编制,各地可参照本标准自行确定。
四、 本标准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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