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档案利用指南
发布时间:2017-07-31
一、形成机构
名称:余杭区各乡、镇(街道)、区婚姻登记处
隶属关系:隶属于余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档案内容 :1951-2004年
各乡镇街道、区婚姻登记处(2001年-2004年3月)形成的婚姻登记表及相关证件材料。
三、查阅方法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四、查阅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夏令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五、查阅地点
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0号二楼查阅大厅
六、联系电话
查档电话:0571-8622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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