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代理档案)利用指南
一、形成机构
名称:萧山区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大中专院校等
二、档案内容
1992年至今: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
3.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4.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个人科研学术水平、培训等材料;
5.政审材料;
6.加入党、团组织和民主党派材料;
7.表彰奖励材料;
8处分材料;
9.工资、福利待遇、录(聘)用、调动、任免、转业、退(离)休、辞职辞退、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出国(境)、各种会议代表材料;
10.其他可供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三、查阅方法
(一)查阅范围
1.公安、检察、法院、纪律检查、监察、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等需要查(借)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2.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审查需查(借)阅的档案。
(二)查阅要求
1.查(借)阅单位应派专人两名以上(中共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件查阅。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其中,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员工档案的,另须提供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同意查阅本人档案"意见并签名);
2.查阅档案应在阅档室或指定的地方查阅;
3.查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不准从中抽走档案材料,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存档人员本人翻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4.查阅档案时应爱护档案,注意保持档案整洁,保证绝对安全。严禁在阅档时饮食、吸烟,损坏档案;
5.需要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对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6.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复制的材料由档案管理部门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查阅地点
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199号408室
五、联系电话
查档电话:0571-82621005、83509968、8265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