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代理档案)利用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14
一、形成机构
名称:淳安县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大中专院校等
二、档案内容
1996年至今:
1.履历表及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人事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对本人德能勤绩廉进行调查、评价的材料;
4.学历学位、职称、学术、培训等材料;
5.本人审查和本人基本情况更改形成的材料;
6.本人参加党、团组织的有关材料;
7.给予奖励或表彰的材料;
8.本人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
9.工资、任免、出国、会议等材料;
10.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三、查阅方法
1.查阅范围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纪律检查、监察、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等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审查需查阅的档案;
2.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员工档案的,另须提供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同意查阅本人档案"意见并签名);
3.查阅单位应派专人两名以上(中共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查阅。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
4.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因特殊情况(因公出国(境)政审、社保信息核对等)必须出借查阅的,应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函件(文书),经人事档案管理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同意后,严格履行借出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若遇办理预备党员转正需借阅党员材料的,须提供由党组织盖章的《借用党员材料介绍信》,用后应按期归还。
四、查阅地点
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91号709室
五、联系电话
查档电话:0571-6481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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