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档案利用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13
一、形成机构
名称:公证处
隶属关系:隶属于余杭区司法局
二、档案内容
1990年至今,办理公证的留存案卷
三、查阅方法
1.申请当事人查阅本人档案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经受理人员审查并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到档案室办理查阅手续;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具正式查卷函件,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
3.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公正档案;
4.律师因诉讼代理的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律师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的查卷证明,及当事人同意律师查阅本人的公证档案的证明,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后,可查阅当事人提交给公证处的证明材料和公证处所记录的与当事人谈话笔录;
5.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
四、查阅地点
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城路80号禹杭公证处
五、联系电话
查档电话:0571-8623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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