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档案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档案行政执法程序,保证档案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20号)要求,依照《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档案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具体事项见附件“杭州市档案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由本机关和其它行政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行政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处室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七条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第八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六)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各自分管副局长,由分管副局长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未通过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的15日内,由法制机构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7日